| 索引号 | 53040020261659806 | 文     号 | 玉环罚〔2026〕1—10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4-24 |
玉环罚〔2026〕1—10号(通海县顺有泡沫厂)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6〕1—10号
当事人:通海县顺有泡沫厂
投资人:葛顺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356065534G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十街村六组
2025年11月25日,我局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厂泡沫箱生产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于2013年3月开工建设并于2014年1月建成投入生产,截至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时该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勘察笔录(1份):2025年11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制作并经你厂出纳张允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厂泡沫箱生产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于2013年3月开工建设并于2014年1月建成投入生产,截至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时该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客观事实。
2.书证:(14份,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情况表复印件、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等)
(1)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厂投资人葛顺友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葛顺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构成违法主体。
(2)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经你厂投资人葛顺友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张允、王秀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张允、王秀华进行调查询问及提取的证据材料合法有效。
(3)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厂2014年至2025年11月经营情况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泡沫箱生产项目2014年至2025年11月处于生产状态的客观事实。
(4)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厂2015年12月以来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1份(电费明细表6页、电费通知单28张),证明:你厂生产用电的客观事实。
(5)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厂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及附列材料复印件1份、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缴纳税收的客观事实。
(6)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厂销售凭证(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页、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53页、出库单3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泡沫箱产品生产销售的客观事实。
(7)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的你厂实物入库单据(购买聚苯乙烯单据62页、购买煤单据15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采购生产原料(聚苯乙烯)、燃料(煤炭)的客观事实。
(8)2025年12月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出具的《关于通海县顺有泡沫厂办理环评、排污许可类别查询结果》1份,因你厂未提交准确的泡沫箱产品产量数据,依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6日对你厂出纳张允和职工王秀华进行调查询问,制作并分别经张允和王秀华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我局行政执法人员2025年12月22日提取的你厂实物出库单据(2023年、2024年)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的泡沫箱生产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
(9)2025年12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的通海县顺有泡沫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信息截图1份,证明:你厂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的客观事实。
(10)2026年1月16日,玉溪市统计局出具的《玉溪市统计局关于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协助调查的复函》1份、通海县统计局2026年2月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均未明确你厂的企业规模。因你厂未提交准确的年营业收入数据,无法确定你厂的年营业收入数据,根据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6日依法提取的你厂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复印件1份,你厂正常工资薪金共发放15人,对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300万元”的划分标准及“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的规定,判定:你厂属于微型企业。
(11)2026年2月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出具的《关于通海县顺有泡沫厂“三线一单”查询结果》1份,证明:你厂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但涉及通海县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的客观事实。
(12)2025年3月31日,我局印发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玉溪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玉市环〔2025〕37号)1份,证明:你厂不属于重点监管企业。
3.视听资料(15份)
2025年11月25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拍摄并经你厂出纳张允签字确认的照片15份,证明: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厂泡沫箱生产项目正在生产,燃煤锅炉安装了布袋除尘设施且正在排放烟气,生产废水收集池正在运行的客观事实。
4.证人证言(2份)
2025年12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受你厂投资人葛顺友授权委托接受调查询问的出纳张允、职工王秀华进行调查询问,依法制作并分别经张允、王秀华签字确认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厂泡沫箱生产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于2013年3月开工建设并于2014年1月建成投入生产,截至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时该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客观事实。
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作出《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6〕1—17号),并于当日通过微信文件方式送达(你公司已签订电子送达确认书)你公司,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元整(¥242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于2026年2月24日提出“希望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2026年3月17日,我局在通海分局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你公司提出“环评目前正在委托第三方进行编写办理,请再给我们一点时间完善,最后就是罚款金额能否再进行考虑裁量”的听证诉求。经复核,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提交泡沫箱生产项目通过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关停生产项目、拆除生产设备等实质性改正了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无证据证明你厂符合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对你厂提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诉求我局不予采纳。
经调查证实:你厂泡沫箱生产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于2013年3月开工建设并于2014年1月建成投入生产,截至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时该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厂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及《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裁量,具体裁量情况如下:
1.罚款裁量总公式
X=N+(M-N)×〔(A-1)/4〕×(0.5+B)×C
说明: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系数×修正系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X:裁量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上限
N:法定处罚下限
A:裁量系数
C: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
〔(A-1)/4〕值期间为〔0,1〕
(0.5+B)值期间为〔0,1〕
2.个性裁量基准裁量因素共5项
(1)违法事实:根据证据第1项、第3项,你厂燃煤锅炉安装了布袋除尘设施,生产废水建设了废水收集池,但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裁量等级为1。
(2)排放污染物类型:根据证据第1项、第3项,你厂生产废水经废水收集池收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燃煤锅炉烟气经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裁量等级为4;
(3)环评文件类别:根据书证第(8)项,你厂泡沫箱生产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
(4)项目地点:根据书证第(11)项,你厂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根据证据第1、3、4、5项,你厂的违法行为持续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
3.共性裁量基准裁量因子共2项
(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经查询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台账,未查询到你厂此前被给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记录,此次为初次违法,裁量等级为1。
(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根据证据材料综合分析,你厂的违法行为影响范围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4.修正系数计算修正因子类别共4项
(1)改正态度:因我局目前尚未对你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且你厂至今未提交改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无法确定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该因素不纳入罚款裁量。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你厂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裁量等级为-2。
(3)补救措施:你厂至今未提交采取了补救措施的证明材料,根据证据材料综合分析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
(4)经济承受度:根据书证第(10)项,你厂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
5.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确定
根据书证第(11)项,你厂涉及通海县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重点管控单元;根据书证第(12)项,你厂不属于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为3;根据书证第(8)项,你厂泡沫箱生产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根据书证第(8)项,你厂应当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手续,裁量等级为2;经综合计算,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为0.525。
按照上述裁量因素进行罚款裁量,按照取整要求,对你厂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元整(¥:24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限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按时限要求缴款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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