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51311 | 文     号 | 玉环罚〔2026〕1—07号(纳XX)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3-03 |
玉环罚〔2026〕1—07号(纳XX)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6〕1—07号
当事人:纳XX
公民身份号码:5304XXXXXX
住址:云南省玉溪市XXXXXX
2026年11月2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高频焊管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高频焊管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未落实“三同时”制度,于2022年6月擅自建成并投产,在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投入生产使用至2025年11月26日现场检查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
2025年11月26日,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下书证:
(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57181309A),证明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的违法主体信息;
(二)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关系及被委托人纳成南、胡桂琼的代理权限;
(三)纳汝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四)纳成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受委托人)身份;
(五)胡桂琼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受委托人)身份;
(六)《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号:2201-530423-04-02-491463)复印件,证明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高频焊管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及计划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
(七)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工资表》复印件,证明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领取工资人数,作为判定该公司的企业规模依据之一;
(八)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实物入库单据》复印件,证明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原材料采购情况;
(九)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发货单》复印件,证明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产品焊管(方管)销售情况。
二、视听资料
2025年11月2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录像说明》(由纳成南签字确认),证明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的建设及生产情况。
三、当事人的陈述
(一)2025年11月2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纳成南),证明你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高频焊管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事实及持续时间,以及纳成南是该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事实;
(二)2026年1月2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纳成南),证明你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高频焊管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事实及整改情况。
四、证人证言
2025年11月2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胡桂琼),证明你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高频焊管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事实及持续时间,以及纳成南是该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事实。
五、现场笔录
2025年11月2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纳成南签字确认),证明你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高频焊管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事实及持续时间。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2026〕1-05号),告知你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的处理决定,并明确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规定进行裁量,裁量因素及取值依据如下:
1.违法事实:选取“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已配套建成“冷却水循环池”等环境保护设施,取值为1;
2.排放污染物类型: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产生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金属屑等边角料,其对环境的影响低于“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产过程产生的“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故此项裁量因子选取“生活污水”,取值为1;
3.环评文件类型:经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提供的《关于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办理环评、排污许可类别查询结果》证明,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高频焊管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取值为3;
4.项目地点:经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提供的《关于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三线一单”查询结果》证明,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取值为1;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选取“2年以上”,违法行为自2022年6月至2025年11月,持续时间超过2年,取值为5;
6.环境违法行为次数:经查询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台账,未查询到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及你本人此前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记录,取值为1;
7.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取值为1;
8.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取值为-2;
9.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取值为-1;
10.经济承受度:经查询《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人数为8人,小于20,故判定为微型企业(玉溪市统计局复函:通海县泰峰工贸有限公司不属于通海县“四上”企业,无法提供该企业规模),取值为-2。
经计算,裁量结果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玉溪市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陈锦骥 电话:0877—6571635
地 址: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中段亚太汽车城慧波集团
办公大楼三楼
邮政编码:653100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3月3日
相关阅读:
- 玉司许决字〔2026〕17号 玉溪市司法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6-03-09
- 玉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6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的公示 2026-03-09
- 玉环罚〔2026〕1- 05号(纳XX) 2026-03-03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