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51301 | 文     号 | 玉环罚〔2026〕1-02号(云南省通海胜宝工贸有限公司)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3-03 |
玉环罚〔2026〕1-02号(云南省通海胜宝工贸有限公司)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6〕1-02号
云南省通海胜宝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纳凯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09814175D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纳古镇(西南焊管旁边)
2025年11月2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八条焊管生产线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且八条焊管生产线从2003年至2020年陆续建成投产至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书证: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名称和询问当事人的基本信息。2.投资备案证复印件,证实2021年你公司到通海县发展和改革局补办了八条焊管生产线项目备案证。3.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正在积极办理环保手续,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合同完善企业环保手续。4.生态保护红线查询结果通自然资空查〔2023〕15号复印件,证实公司所处地理位置不涉及生态红线问题。5.关于云南省通海胜宝工贸有限公司技改选址意见书复印件,证实你公司曾于2021年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环评手续。6.工资表、原料发票、水电费发票、产品销售发票,证实你公司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
视听资料:2025年11月25日现场照片,证实建成的八条生产线,现场有四条生产线正在生产,冷却水循环池处于运行状态的现场情况。
现场笔录:1. 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证实你公司八条焊管生产线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违法行为;2. 2026年1月7日现场勘查平面图,证实公司厂界和生产车间情况。
当事人陈述:2025年11月25日、2026年1月7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凯蔚、厂长赵伟的制作调查笔录三份,证明你公司对八条焊管生产线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 2026 年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市环罚告〔2026〕1-0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行政处罚裁量情况。根据《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的裁量计算结果,个性裁量:(一)个性裁量基准。1. 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1;2. 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第Ⅱ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3. 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3;4. 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1;5.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裁量等级5;(二)违法行为共性数量基准。1. 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等级1;2. 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1. 改正态度:由于尚未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此项裁量因子无法判定,故不予取值,不参与裁量计算;2. 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3.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4. 经济承受度:经查询《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你公司员工人数为38人,大于20人小于300人,故判定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2025年12月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出具云南省通海胜宝工贸有限公司涉及通海县乡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单元,单元编码(ZH53042320005)。1. 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6;2. 行政相对人类别:非重点监管单位,裁量等纸3;3. 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裁量等级3;4. 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项目,裁量等级4。按照《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计算,结果为:贰拾贰万贰仟元整(¥222000.00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贰仟元整(¥222000.00元);
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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