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43528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1-12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1月12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情况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信息公开要求,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项目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0877-6571632、 0877-2616711(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受理窗口)、传真:0877-2616711,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亚太汽车城慧波大楼,邮编:653100。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年产30万吨甲醛装置生产线建设项目及配套10万吨环保树脂项目。
建设地点:云南华宁产业园区盘溪化工园区。
建设单位:信润新材料玉溪有限公司。
环评单位:云南聚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本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为31334.66m2(约47亩),总建筑面积7668.87m2,建、构筑物占地面积10346.89m2,建筑系数33.02%,容积率0.65,绿地面积781.43m2,绿地率2.49%。
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一期建设1套甲醛生产装置、1栋辅助用房并同时配套建设控制室、中心化验室、工程技术站、消防泵房、装卸车站、甲醛罐区、甲醇罐区等配套设施,二期建设1栋脲醛胶生产厂房、1栋丙类仓库。
一期于甲醛生产车间建设1套甲醛生产装置,建成后年产15万吨37%甲醛;二期于甲醛生产车间建设1套甲醛生产装置,于脲醛胶生产车间建设1条脲醛胶生产线,建设完成后年产15万吨37%甲醛、10吨脲醛胶。全厂建设完成后,年产30万吨37%甲醛、10万吨脲醛胶。
二、主要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一)施工期的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1、废气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施工扬尘、焊接烟气、装修废气、机械及车辆废气。
通过定期洒水、设置施工围挡、防尘帷幕、苫布遮盖、运输车辆清洗、封闭运输等措施减缓施工扬尘对环境空气质量和周围保护目标的影响。通过加强施工机械设备保养,减小尾气影响。
2、废水
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是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和暴雨径流。
施工废水采用1个50m³临时沉淀池收集、沉淀,全部回用于场内混凝土养护水、场地洒水降尘等施工环节,不外排。
施工场地内拟搭建临时水冲厕,粪便不排入附近地表水体,粪便委托环卫部门抽吸清运处置。施工人员清洁废水由1个50m³临时沉淀池收集后,将其回用作场地洒水抑尘等,不外排。
雨季地表径流通过排水沟进入临时沉砂池,收集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过程或施工现场洒水降尘,不外排。
3、噪声
施工噪声主要来源于建设中的各种施工机械、动力设备、汽车运输等施工活动,一般在68~110dB(A)。
项目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施工作业面、合理安排施工及运输时间、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加强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及控制车辆减速等措施来控制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
项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主要是施工建筑垃圾、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和废弃土石方。
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可以回收利用的,如废钢筋、废木材、废塑料、废包装材料等具有回收价值的可送废品收购站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委托有资质的渣土清运公司运至合法的建筑垃圾处置场处理。
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临时环保旱厕委托环卫部门清掏处理。
开挖土石方均用于回填利用,无弃渣产生。
施工期固体废物都能得到合理处置。
(二)运营期的环境影响及防治措施
1、废气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甲醛生产线废气(吸收塔尾气),脲醛树脂生产线废气(投料粉尘、反应釜不凝气),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装卸站装卸废气,质检实验废气等。
(1)一期废气
A、有组织
甲醛吸收塔尾气与经水洗塔吸收后甲醇储罐、甲醛储罐大小呼吸废气、汽车装卸站装卸有机废气一起进入甲醛生产线的燃烧器燃烧处理,通过24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一期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装卸站装卸废气经洗涤塔洗涤处理后与甲醛生产线吸收塔尾气经尾气燃烧装置处理后,甲醛、甲醇、颗粒物、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能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表4和表6相关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中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修改单标准限值。即甲醛排放浓度≤5mg/m3,甲醇排放浓度≤50mg/m3,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5%,排放浓度≤10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50mg/m3。
B、无组织
项目一期无组织废气产生源主要包括生产装置废气、罐区废气、装卸区废气、质检实验室废气、危废贮存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汽车尾气。
少量实验废气经通风橱和排风管道等系统集中收集后从实验室通风管道外排。危废间设置抽排风系统,污水处理设施为封闭设施、污水处理站周边设置了绿化带、大气自然扩散和绿化植被吸收等方式进行处理。
厂界无组织甲醛、甲醇、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要求,即甲醛排放浓度≤0.2mg/m3,甲醇排放浓度≤12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4.0mg/m3;车间、罐区及危废贮存库外挥发性有机废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即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污水处理站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量较少,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即氨排放浓度≤1.5mg/m3,硫化氢排放浓度≤0.06mg/m3,臭气浓度排放≤20(无量纲)。
(2)二期建成后全厂废气
A、有组织
一期、二期甲醛生产线吸收尾气经二级吸收塔出气口通过密闭管道进入水封槽,管道上设置阻火器,后分别引风至1#、2#燃烧器燃烧处理,有机废气燃烧处理效率98%;罐区储罐及中间罐呼吸废气经呼吸阀连接的密闭管道引入尾气洗涤塔预处理,后通过密闭管道进入1#燃烧器燃烧处理,管道设置阻火器。尾气洗涤对有机废物处理效率30%;二期脲醛胶生产不凝气经呼吸阀连接的密闭管道引入尾气吸收塔预处理,后通过密闭管道进入燃烧器燃烧处理,管道设置阻火器;汽车装卸站装卸有机废气,废气经洗涤吸收后进入尾气处理系统燃烧处理;燃烧器燃烧废气混合通过1根24m排气筒(DA001)排放。
脲醛胶生产线3台斜螺旋运输机投料口上方分别设置1个集气罩,粉尘收集至配套的1台布袋收尘器,粉尘经布袋除尘后,通过1根24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项目一期、二期建成后全厂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装卸站装卸废气经罐区洗涤塔洗涤处理后,脲醛胶生产线废气经脲醛胶车间旁洗涤塔洗涤处理后和甲醛生产线吸收塔尾气经尾气燃烧装置处理后,有组织甲醛、甲醇、颗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均能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相关排放限值最严值;脲醛胶生产线有组织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即甲醛排放浓度≤5mg/m3,甲醇排放浓度≤50mg/m3,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95%,排放浓度≤10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2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50mg/m3,氨排放速率≤8.7kg/h,臭气浓度排放≤2000(无量纲)。
B、无组织
项目全厂无组织废气产生源主要包括生产装置废气、罐区废气、装卸区废气、质检实验室废气、危废贮存库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汽车尾气。
少量实验废气经通风橱和排风管道等系统集中收集后从实验室通风管道外排。危废间设置抽排风系统,污水处理设施为封闭设施、污水处理站周边设置了绿化带、大气自然扩散和绿化植被吸收等方式进行处理。
全厂厂界甲醛、甲醇、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修改单、《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标准要求,即甲醛排放浓度≤0.2mg/m3,甲醇排放浓度≤12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4.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1.0mg/m3;车间、罐区及危废贮存库外挥发性有机废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即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1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30mg/m3;污水处理站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量较少,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即氨排放浓度≤1.5mg/m3,硫化氢排放浓度≤0.06mg/m3,臭气浓度排放≤20(无量纲)。
2、废水
本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等。项目废水近期无法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所以分近期、远期分别描述。
(1)近期(废水无法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全厂均无废水排放,但一期和全厂建成后回用途径有所不同,分一期和全厂对项目废水处置方案进行描述。
①一期
项目一期氧化器急冷段强排水、尾气处理装置强排水、甲醛设备清洗水、水封废水、罐区洗涤塔废水、初期雨水均完全回用于甲醛溶液吸收塔作为吸收用水,不外排。纯化水制备浓水部分回用于甲醛溶液吸收塔,部分进入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和纯化水制备,不外排。
化验质检废水经酸碱中和后,与多余的纯化水制备浓水、地面清洁废水、进入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和纯化水制备,不外排。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绿化标准中较严格标准限值。
生活污水进入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要求。
②全厂
项目全厂氧化器急冷段强排水、尾气处理装置强排水、甲醛设备清洗水、水封废水、罐区洗涤塔废水、脲醛胶不凝气洗涤废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初期雨水均完全回用于甲醛溶液吸收塔作为吸收用水,不外排。反应釜清洗废水经收集后直接回用于脲醛树脂胶生产线。纯化水制备浓水部分回用于甲醛溶液吸收塔,部分进入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和纯化水制备,不外排。
化验质检废水经酸碱中和后,与地面清洁废水、多余的纯化水制备浓水一起进入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和纯化水制备,不外排。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绿化标准中较严格标准限值。
生活污水进入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全部回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生活废水处理站回用水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表1城市杂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要求。
(2)远期(废水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远期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完备,项目废水可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项目甲醛设备清洗水和罐区、脲醛胶洗涤塔定期排水、水封槽废水均含甲醛量较高回用至甲醛吸收塔进入甲醛产品,脲醛胶设备清洗水直接返回脲醛胶生产线回用;全厂氧化器急冷段排水、尾气处理装置强排水、脲醛胶循环冷却系统排水、纯化水制备浓水较清洁,直接经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实验质检废水和地面清洁废水经生产废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标后经总排口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对初期雨水进行监控,满足排放标准后经远期设置的总排口直接排放至东侧园区市政污水管,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总排口直接排放至东侧园区市政污水管,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外排废水按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其修改单要求、《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修改单要求、《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从严执行。
3、噪声
噪声源主要来自空气罗茨风机、螺杆空压机、甲醛循环泵等。这些设备的源强值一般在70~95dB(A)。
运营期噪声的治理,通过合理布局、选择低噪声设备、建筑隔声、减振等措施减小噪声影响。采取措施后,项目东、西、南、北测厂界噪声预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种类包括一般固废、危险废物、生活垃圾。
一般固废:项目一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空气过滤废滤芯、蒸汽过滤废滤芯、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制氮系统废分子筛、浓盐水处理废反渗透膜。项目二期新增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空气过滤废滤芯、蒸汽过滤废滤芯、一般废包装材料、废布袋。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石英砂、废活性炭由厂家回收处置;制氮系统废分子筛由厂家回收处置;浓盐水处理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处置。
危险废物:项目一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甲醇过滤废滤网、混合过滤废滤芯、废催化剂、实验室废物、废机油、纯水制备过程的废RO反渗透膜、浓盐水处理废反渗透膜;项目二期新增的危险废物包括甲醇过滤废滤网、混合过滤废滤芯、废催化剂、实验室废物、废机油、脲醛胶过滤废滤网、危险化学品废包装袋、甲酸废包装桶、浓盐水处理废反渗透膜。废催化剂定期交由催化剂厂家回收再生;甲醇过滤废滤网、混合过滤废滤芯、实验室废物、废机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脲醛胶过滤废滤网、危险化学品废包装袋、甲酸废包装桶、废气处理废活性炭、纯水制备过程的废RO反渗透膜、浓盐水处理废反渗透膜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化粪池污泥+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运行后对生产废水处理站污泥及含盐废渣的固废属性进行鉴别,并根据鉴别结果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置。
项目生产固废均可得到妥善处置,处置率100%。
5、生态环境
本项目在云南华宁产业园区盘溪化工园区建设,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周围无国家保护的珍稀野生植物、动物,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小。
三、公众参与
由于本项目位于工业园区,《云南易门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21-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开展规划环评公众参与,建设性质、规模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三十一条,本项目公众参与可以简化。即首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和征求意见稿信息公开可以一并进行,公开期限减为5个工作日,可以免予张贴公告的方式公开。
(1)2025年5月19日,在华宁县人民政府网网站进行项目征求意见稿公示(2025年5月19日~5月30日);
(2)2025年5月20日、2025年5月23日,在《云南信息报》进行报纸公示。
(3)2025年12月24日,在华宁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报批前公示。
从公示至今未收到群众任何反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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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