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51636724 | 文     号 | 玉环罚〔2025〕1- 16号(峨山鹏程经贸有限公司二砂厂)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11-24 |
玉环罚〔2025〕1- 16号(峨山鹏程经贸有限公司二砂厂)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5〕1—16号
当事人: 峨山鹏程经贸有限公司二砂厂
负责人: 杨吉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26MA6KXYDM11
地 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小街街道牛白甸村委会小海洽组
2025年3月1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砂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8日玉溪市生态局峨山分局现场检查,发现峨山鹏程经贸有限公司二砂厂矿坑内倾倒有大量磷石膏,矿坑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现已查实,普朝伟伙同你公司负责人杨吉书组织货车倾倒磷石膏在矿坑内,倾倒的磷石膏总量为2220.27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违法主体的名称。杨吉书、王燕春、普朝伟身份证复印件,证实相关当事人真实身份情况;2、2025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证实违法行为现场情况;3、2025年4月3日云南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清源检字【2025】03162号)PH值为3.8,证明:矿坑内的磷石膏为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4、2025年3月19日、20日、4月11日、9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普朝伟),证明:矿坑内的磷石膏为普朝伟组织货车运输到你公司倾倒的事实,实际倾倒磷石膏的数量,清运磷石膏数量及清运费用、清运后的处置途径情况;5、2025年3月18、19日、24日、9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负责人杨吉书,现场负责人王燕春),证明:你公司伙同普朝伟擅自将磷石膏倾倒在未采取相关防护措施矿坑的事实,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已经完成,涉及的违法收入1万元的情况;6、普朝伟提供的小街下货的记录,证明:真实倾倒在矿坑内磷石膏的数量2220.27吨;7、过磅单91张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清运磷石膏的真实数量3138.05吨;8、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评估报告(原件),证明你公司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生态环境损坏评估合同,并出具生态环境损坏评估报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市环罚告〔2025〕1-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裁量情况。2025年5月2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证实你公司所占地“三线一单”管控单元,属于峨山县矿产资源重点管控单元;查询天眼查网络你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你公司事后能正确认识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查,积极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主动申请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项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行为中第10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裁量。根据《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的裁量计算结果,个性裁量:违法事实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裁量等级5;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遗撒量1000立方米以上2000立方米以下,裁量等级2;工业固体废物类别,第Ⅱ 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5;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共性裁量指标: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是县级区域内,裁量等级1;修正因素类别,改正态度故意拖延,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2;环境分区系数:行政相对人类别非重点监管企业,裁量等级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类别,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裁量等级3;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许可登记管理项目,裁量等级2。你公司清理石膏费用62761元,损害调查和鉴定评估费用1.8万元,两项费用合计80761元(即处置费),处置费不足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所以本案处罚下限10万元,处罚上限30万元。按照《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计算,结果为: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00元)。
从轻处罚的情况:鉴于你公司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主动申请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目前已经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符合《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2024年修订版)》第十二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适用】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符合上述情形的,经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审查委员会对案件具体情形、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进行严格评估,并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决定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按规定减少20%以内的罚款数额作出处罚,罚款减少20%后为捌万肆仟元整(¥84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罚款捌万肆仟元整(¥84000.00);
2. 没收违法所得壹万元整(¥10000.00)。
两项合计人民币玖万肆仟元整(¥94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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