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51626296 | 文     号 | 玉环罚〔2025〕1-13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09-30 |
玉环罚〔2025〕1-13号(玉溪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5〕1-13号
当事人:玉溪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代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MA6Q0H8E3Y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甘庄街道干坝社区干坝工业园区
2025年7月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根据2025年6月24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发现环境问题移交签收单》(编号:202506001),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玉溪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硅锰合金及尾气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燃气锅炉排放口二氧化硫在2025年4月27日至6月16日期间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统计,共计超标21次,54小时,其中最大值为329.875mg/m³,超标229%,最小值为101.492mg/m³。(执行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二氧化硫限值:100mg/m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7月3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玉溪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硅锰合金及尾气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燃气锅炉排放口二氧化硫在2025年4月27日至6月16日期间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书证:1.2025年6月24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发现环境问题移交签收单》(编号:202506001),证明玉溪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硅锰合金及尾气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燃气锅炉排放口二氧化硫在2025年4月27日至6月16日期间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2025年8月8日玉溪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玉溪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硅锰合金及尾气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评批复等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云南玉溪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公司年产20万吨硅锰合金及尾气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燃气锅炉排放口二氧化硫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合法有效。3.2025年8月8日玉溪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提供的年产20万吨硅锰合金及尾气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燃气锅炉排放口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备案材料,证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于2025年3月27日完成验收,3月31日在环保部门进行了备案。三、视听资料:2025年7月3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玉溪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拍摄的照片8份,证明玉溪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硅锰合金及尾气废渣综合利用项目运行情况。四、证人证言:2025年8月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玉溪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硅锰合金及尾气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燃气锅炉排放口二氧化硫在2025年4月27日至6月16日期间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五、当事人陈述:2025年8月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玉溪亿达铁合金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硅锰合金及尾气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燃气锅炉排放口二氧化硫在2025年4月27日至6月16日期间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对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1-14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之规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因子情况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只有二氧化硫1个,取值1;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取值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取值5;废气类别为火电、钢铁,取值4;污染物超标倍数为超标超标200%以上,取值5;小时烟气流量为1万标立以上5万标立以下,取值2。共性裁量: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经查询两年内的处罚报表,你(单位)未被我局处罚过),取值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修正因素: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取值-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取值-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取值-1;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取值-1。重点管控单元修正(裁量系数0.65):行政相对人类别为重点监管企业,取值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取值4;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项目,取值4。”经《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金额计算表(2024年版)》裁量计算,对你(单位)处罚金额应为人民币¥148,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元整)。
鉴于你(单位)2025年3月30日针对年产20万吨硅锰合金及尾气废渣综合利用项目燃气锅炉排放口二氧化硫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因矿石原料含硫量升高、矿热炉炉况波动,工业尾气含硫不稳,可能会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等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了整改方案并与第三方签订了脱硫设施的安装合同,2025年6月29日完成脱硫设施的安装并投入使用后,你(单位)燃气锅炉排放口二氧化硫再未出现超标情况。上述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八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二款“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后,还有上述情形的,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在裁量权基准表计算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以内进行处罚,减少后的罚款金额,未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的,为从轻处罚,超出最低法定罚款金额限度的,为减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在应处罚金额壹拾肆万捌仟元整(¥148,000.00元)的基础上减少20%,即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元整(¥118.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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