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6595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4-10-29 |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0078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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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市政协六届三次会议第0078号提案的答复
刘浩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托育机构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的建议》(第007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价格政策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 〔2020〕35号)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各地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由各州、市依定价权限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接入工程费用及计量装置费用政策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全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函〔2021〕61号)规定:
1、严格界定接入工程费用范围.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照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2、妥善处理其他各类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
二、市发展改革委已通知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供排水公司、玉溪供电局和燃气企业严格执行省政府政策规定。
三、执行政府定价类价格政策,不需要办理任何批准手续。
四、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如果发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和单位有不执行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及时移交市场监管局处理。
最后感谢刘浩勇委员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在以后工作中发现有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和现象,及时向有关价格监管部门反映。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13日
(联系人及电话:柴文斌,0877-2077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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