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9300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开日期 | 2022-11-08 |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286号提案的答复
住新平县市政协委员组: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护工”市场的建议》(第028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十三五”期间,我市持续加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医疗卫生服务人力资源快速增长,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整体效率不断提高,全市每千人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数分别由2015年的2.25人、2.75人增加至2020年的3.12人和4.34人。因护士聘用成本高,单纯依靠医疗机构增加护士数量,已无法满足患者日益增加的陪护、生活照料需求。
一、玉溪护工管理现状
目前,陪护工作主要由家属完成,玉溪市护工主要由家政(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或由护工之间互相介绍使用。护工专业素质普遍不高,部分护工缺少应有的敬业精神和职业操守,规范护工队伍建设和管理,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
(一)元江县人民医院5名护工由云南意投物业服务有限公
司通过面试、体检(一年一次)、签订合同后录用。入院后由护理部、感染管理科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道德规范、护工管理制度、护工工作职责、工作注意事项、护工用语规范、医院污物的分类、消毒灭菌、隔离、口罩及手套的使用、手卫生、职业防护等,经考核合格后分配相关科室。其余8个县(市、区)无护工,由患者自行聘请的人员进行陪护,为数较少。
(二)玉溪市人民医院和玉溪市中医医院护工使用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医院内均为后勤部门管理。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和玉溪市儿童医院以家属陪护为主。
1.玉溪市人民医院护工管理情况
(1)2020年4月经公开挂网竞争性磋商,医院与玉溪乐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陪护服务社会化管理合同,现正履行第三年度合同。陪护公司平均每日在岗25人左右。
(2)由陪护公司组织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护工上岗前由陪护公司组织岗前培训,邀请医院经验丰富、技术优良的护士对陪护人员进行护理服务及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知识、护工行为规范、护工工作技能,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上岗期间陪护公司对技能进行强化培训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或患者及科室反映差的人员限期整改,若到期仍无改善者由公司责令其退出陪护工作。
(3)由陪护公司负责护工服务管理工作,陪护服务管理合同中通过《陪护人员缺陷管理制度》规范陪护人员行为。陪护人员必须遵守医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临床科室护士长的管理。医院对陪护公司的服务质量考核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作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重要依据。
2.玉溪市中医院医院护工管理情况
(1)2020年通过公开招标,与玉溪红诚家政公司签订护工及担架队服务合同,一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陪护公司平均每日在岗6人左右。
(2)制定了《玉溪市中医医院规范护工及担架服务管理规定(试行)》,由医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选择具有护工、担架服务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全院提供护工及担架服务。
(3)护工、担架合同服务机构的护工及担架服务人员必须经医院护理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方准予在医院从事护工及担架服务(持证上岗)。护工、担架合同服务机构向医院后勤保障科报备从事护工及担架服务人员个人身份信息。
(4)后勤保障科、护理部对护工和担架服务进行监督管理,每月至少一次对护工备案、持证上岗、黑护工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在院务会进行通报。
(5)护工、担架合同服务机构接受医院后勤保障科和护理部的监督管理,制订服务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经医院同意后,公示标价,不允许乱收费、多收费或强迫收费。
二、加强顶层设计,探索护工规范化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15年版)》,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护工与护士一字之差,却有很大不同。从学历和执业资格来说,护士需要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才能从事护理工作,而护工则没有这一要求;从专业素养和主要职责来说,护工是经过短期培训及实习训练之后,协助护士完成病人生活护理、非治疗性的基础护理工作,护士的职责是护理病人、执行医嘱等;从医院护理管理角度讲,护工不属于护理队伍,护工行业更趋向于保姆工作。
(一)启动护工管理试点工作
根据(云卫医政发〔2014〕56号),明确了护工管理的若干制度和岗前培训制度。2015年,省卫生厅在省第二人民医院和省第三人民医院开展护工管理试点工作。
1.建立健全护工制度,实施规范管理。一是实行岗位规范管理制度。护工的岗位职责是在护士的指导下,协助护士为患者提供陪伴照护、生活护理等基本的、非技术性工作。护工不得从事重症监护患者和新生儿的生活护理等护理技术工作。各地要明确护工岗位职责和具体要求,统一标识、统一管理,规范护工的服务行为和薪酬。护工须主动接受医院管理,在工作岗位上,不得从事与护工职责无关的活动,严禁护工代替护士从事护理技术性操作等医疗活动。二是实行护工工作统一调配制度。各级各类医院要在护理部内设护工管理组,负责护工管理,规范护工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护工,各医院可根据临床需要和患者意愿,由住院患者或患者家属向医院护理部提出护工需求或护工安排意向申请,护理部进行安排。患者和家属应服从医院安排,不得私自聘用护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自带陪护人员的,须经医院同意并接受医院管理。对不接受医院管理的自带陪护人员,医院有权拒绝。三是实行护工星级管理和绩效评价制度。医院应建立护工个人档案,建立健全以职业道德、服务能力和患者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护工考核评价办法,定期对护工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计入护工个人档案。各医院要根据考核结果对护工进行动态分层管理,可以对护工设个人星级服务评价,对应不同的薪酬标准。对考核评价优良,服务星级高的人员优先聘用上岗,提高薪酬待遇;对考核评价不合格,且未达到星级标准的人员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整改效果差、不遵纪守法、有严重不良行为、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护工应予以解聘。四是实行护工继续教育制度。医院应定期对护工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使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更好地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2.实行岗前培训,强化入职管理。一是医疗机构应对拟招募的护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机构必须是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准入的具有护工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培训内容必须包括医疗护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医院基本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医疗机构院内感染控制和管理的基本概念、照护各类病患的基本技能等。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周,基础理论和实践操作课程各占50%。理论授课教师必须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证书,实践操作课程必须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培训完成后,经考试合格,获得由专业培训机构颁发的护工培训合格证书。持有护工培训合格证书和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健康证明书的人员方能成为医院正式聘用护工,纳入医院统一管理。二是省卫生健康委委托云南省医院协会统一管理护工岗前培训质量工作。为保证护工培训质量,凡具有护工培训资质的机构应当向云南省医院协会提出培训质量评审考察申请。云南省医院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全省具有护工培训资质的机构从护工教学大纲、教材质量、师资配备、场地设置、内部管理制度和培训效果抽查等方面进行评审考察,达到培训质量合格的机构向社会公示,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查。具有护工培训资质和培训质量合格的机构方可进行护工培训。云南省医院协会定期对通过评审考察的护工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下滑,不能达到培训质量合格的机构要提出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建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取消其护工培训机构资质。
(二)规范护理员培训管理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云南省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卫医发〔2020〕29号),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工作。培训机构按《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完成培训后组织参训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培训机构颁发《云南省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在云南省医疗机构通用。
1.明确培训对象及条件。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有责任心、尊重关心爱护服务对象,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沟通能力的人员。拟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或者正在从事医疗护理员工作的人员,积极支持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参加培训。
2.规范培训管理。
(1)规范培训机构。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可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培训机构应取得相应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具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复文件,且培训业务范围与经批准的卫生健康行业职业工种相符,配备有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标准规定的相应师资、教学场地、教学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应有完善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实施细则,包括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计划、考核方案、人员管理、培训质量控制方案等。委托或联合其他单位开展培训的,需签署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及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创业挟持政策。开展或合作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以及进行实践培训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其中,开展以老年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医疗护理员培训的,需有独立设置的老年病科、神经科、呼吸科、心血管病科等综合科室;开展以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医疗护理员培训的,需有独立设置的产科。
(2)规范备案管理。培训机构应如实填写《云南省卫生健康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备案表》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3)规范培训内容。培训机构按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开展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对患者提供辅助护理服务的职业技能。强化职业素质培训,将职业道德、法律安全意识、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医院基本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医疗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等内容纳入培训全过程,注重德技兼修。以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20学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4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80学时。以老年患者、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50学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5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100学时。
(4)明确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符合云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象范围的,以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按不高于每人12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以老年患者、孕产妇和新生儿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按不高于每人14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2020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创业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41号)中附件3中确定的“医疗护理员培训”补助标准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如国家部委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各地加强补贴申请把关工作,若参加医疗护理员培训的人员已有其他专项补助的,不得多头申领培训补贴。
(三)持续加强护理员培训和管理
根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对护理员管理的通知》(云卫办医发〔2020〕86 号),围绕严格准入条件、建立管理机制、规范收费标准、加强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服务、保障合法权益、及时总结反馈七个方面加强对护理员的管理。
护工是一种劳动密集型工作,但也需要掌握一定的医学知识和护理技能,如何让护工服务好病人并管理好这支队伍是一个新课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与各项改革重点工作统筹推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推进护工队伍建设和管理。
下一步,将把规范和加强护工管理工作作为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推行便民惠民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医院重点工作,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护工管理模式和方法,不断提高护工队伍素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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