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658552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6-07-01 |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
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执法职权职责的通知》(玉府法发电〔2016〕3号)要求,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理清单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信息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类别:行政机关
(三)法定代表人:普昌文
(四)单位地址:玉溪市高新区创新路10号
(五)邮政编码:653100
(六)投诉举报电话:0877-2077608
二、行政执法依据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 行政执法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施行时间 | 文号/令号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号 | 2007.10.28修订通过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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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7.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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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12.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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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14.6.14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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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7.16 | 国发〔2004〕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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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 国务院 | 2014.11.19 | 国发〔2014〕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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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15.6.10 | 云政发〔2015〕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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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6.8.6 | 国发〔2006〕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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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10.11.1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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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 2010.11.1 | 云发改资环〔2010〕20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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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 2012.5.1 |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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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国务院 | 1999.8.1 | 国务院令第585号 | 2006.2.21第一次修订,2008.1.13第二次修订,2010.12.4第三次修订 |
14 |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 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 | 1997.5.28 | 省人大常委会第77号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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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12.9.1 |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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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国务院 | 2000.7.31 | 国办发〔2000〕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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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 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 2003.1.1 |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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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 | 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 2005.6.1 | 云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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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14.5.1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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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 2014.5.1 | 发改价监〔2014〕1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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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 | 云南省人民政府 | 2005.1.1 | 云政发〔2004〕2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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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06.3.1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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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09.8.3 | 云政办发〔2009〕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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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08.12.1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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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014.7.1 | 发改价监〔2014〕12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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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1999.8.3 |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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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1.1.1 |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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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2002.1.1 | 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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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关于印发《玉溪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 2014.9.1 | 玉发改价检〔2004〕3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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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3项)
第一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号令)全文。3.《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4年本)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1号)全文。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与固定资产投资科
执法岗位职数:4个
分管领导姓名:隆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柴连树
执法人员名称:柴连树、普顺旺、秦红丽、袁浩澎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事项或核准条件的;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7.未采纳国土、规划、环保、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者责任事故的;
8.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9.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型严重后果的;
10.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二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资环〔2010〕2056号)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执法岗位职数:2个
分管领导姓名:马利兴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夏爽
执法人员名称:夏爽、江国林
办理时限:节能评估报告书10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表7个工作日;节能登记表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2.《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九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将包括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与固定资产投资科
执法岗位职数:4个
分管领导姓名:隆勇
执法机构负责人姓名:柴连树
执法人员名称:柴连树、普顺旺、秦红丽、袁浩澎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否
是否有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无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批、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审批、核准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共8项)
第一项: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是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违法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关于印发<玉溪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玉发改价检〔2014〕394号)中《玉溪市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价格违法类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第(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科
执法岗位职数:6个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项:对经营者不执行法定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关于印发<玉溪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玉发改价检〔2014〕394号)中《玉溪市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价格违法类二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科
执法岗位职数:6个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项:对经营者、行业协会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关于印发<玉溪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玉发改价检〔2014〕394号)中《玉溪市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价格违法类:三、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第2.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第2.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四、经营者进行价格倾销和价格歧视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五、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六、经营者诱骗交易价格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七、经营者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八、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科
执法岗位职数:6个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项: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关于印发<玉溪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玉发改价检〔2014〕394号)中《玉溪市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价格违法类:九、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科
执法岗位职数:6个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项: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关于印发<玉溪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玉发改价检〔2014〕394号)中《玉溪市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价格违法类:十、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或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科
执法岗位职数:6个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项:对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5号)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关于印发<玉溪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玉发改价检〔2014〕394号)中《玉溪市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价格违法类:十一、经营者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科
执法岗位职数:6个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项:对收费单位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第十条第二款:收费单位不得无证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收费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第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违法所得限期退还原交费单位和个人;无法退还或者不宜退还的,依法收缴财政,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关于印发<玉溪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玉发改价检〔2014〕394号)中《玉溪市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章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类:一、收费单位无证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自定收费标准、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科
执法岗位职数:6人
执法责任:《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项:对收费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第二十条:收费单位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关于印发<玉溪市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玉发改价检〔2014〕394号)中《玉溪市规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章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类:四、收费单位拒绝、阻碍依法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科
执法岗位职数:6人
执法责任:《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强制(共1项)
1.行政强制措施(共1项)
第一项:价格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科
执法岗位职数:6个
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四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四)其他执法行为(共10项)
第一项 执法行为名称:重点建设项目稽察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2.《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第五条: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稽察工作,具体负责稽察省重点建设项目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稽察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第十五条第一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第十五条第二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稽察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第二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依照本办法派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
执法岗位职数:5个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2.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接受被稽察单位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4.违反稽察工作程序的;
5.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报告的;
6.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二项 执法行为名称:价格活动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科
执法岗位数:6个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有索贿受贿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项 执法行为名称:价格认定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云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财物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2.《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服务价格以及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加强价格监测职能,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定期发布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建立价格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引导经营者发挥平抑价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组织、指导开展价格鉴证、评估、咨询以及信息服务等工作。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调控监测和成本监审科
执法岗位数:3个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出具虚假价格认定结论的;
2.违反规定造成价格认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3.泄露价格认定工作中所掌握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四项 执法行为名称: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2.《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鼓励。3.《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发改价监[2014]165号)第四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科
执法岗位数:6个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奖励而不予奖励,或者不符合奖励条件而奖励的;
2.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查的;
3.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擅自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4.在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五项 执法行为名称:政府出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中《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审批,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与固定资产投资科
执法岗位数:4个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2.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3.在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六项 执法行为名称: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科
执法岗位数:6个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2.有索贿受贿行为的;
3.不履行法定职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七项 执法行为名称:政府定价商品成本调查、监审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2.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第四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第九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3.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64号):二、主要职责(六)负责重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调查及监督管理;负责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工作。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调控监测和成本监审科
执法岗位数:3个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
3.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4.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在审核该经营者成本时应当回避;
5.成本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6.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在成本监审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八项 执法行为名称: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2.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3.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64号)二、主要职责(三)制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和收费管理科
执法岗位数:6个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云南省定价目录定价内容规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定价条件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审批的;
2.未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责任,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批准条件,导致违反规定审批的;
3.违法审批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
4.监督检查中发现收费单位未按批准范围、标准等要求实施收费,且没有依法处理的;
5.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九项 执法行为名称:实施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2.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十二条第一款: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目录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听证。3.部门规章:《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第三条第二款:中央定价听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地方定价听证目录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地方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科
执法岗位数:6个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制定价格听证目录的;
2.未按审批程序或者擅自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导致违反规定制定的;
3.监督检查中发现定价部门未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相关规定和云南省价格听证目录规定的范围组织实施听证,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且没有依法处理的;
4.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项 执法行为名称:实施云南省定价目录
执法依据名称、条文: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2.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执法机构: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和收费管理科
执法岗位数:6个
执法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按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的;
2.未按法定审批程序或者擅自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导致违反规定制定的;
3.监督检查中发现定价部门未按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且没有依法处理的;
4.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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