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1441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4-02-18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和工作职责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和工作职责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2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秘、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电子政务、机要、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综合考评、综治维稳、挂包帮定点扶贫、网络安全、建议提案办等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二)人事财务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培训、离退休干部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资金年度计划;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日常财务工作及局属单位账务统计、财务决算工作;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各项收费。
(三)法规科技科(执法监督科)。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执法统筹协调、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示范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转化、推广、运用;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监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受理、调查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来信来访、纠纷和矛盾;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的评审。
(四)行政审批科。承担行政审批职能;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业务办理、行政审批事务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统一收件、办理、送达和初审、审核、转报等工作;负责协调和管理政务服务工作。
(五)建筑市场管理科。研究制定全市建筑业的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市建筑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标准定额、招标投标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园林绿化设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等企业和机构的资质、资格管理工作;贯彻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业技术进步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业;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含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有关工作,并监督管理。
(六)村镇建设管理科。指导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管理工作;拟订村镇建设的发展计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和农村建筑风貌引导;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建设、乡镇公厕改造建设和乡镇生活污水治理;负责村镇建设业务统计工作;参与其它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七)质量安全科。拟订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政策、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政策及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实施;组织推广使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规范并监督执行;协助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管理,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考核;负责完成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备案;监督和指导房屋市政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实施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市属房屋市政在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抗震设防管理,贯彻应用农村民居具备抗御地震设防基本烈度能力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住建行业系统地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灾后应急评估、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震害调查,恢复重建等工作。
(八)建设工程消防科。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监管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专家评审等管理规定;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市级及以上立项项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
(九)市政建设科(玉溪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拟订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改革措施,贯彻执行市政公用事业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指导和监督城市市政(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及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照明)公用事业(城市供水、热力、公厕)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及工程质量;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市燃气行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做好全市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十)园林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科。贯彻执行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拟订城镇绿化、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大项目审查;指导和监督各县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海绵城市管理工作。
(十一)城市管理科。负责指导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承担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拟订城市管理有关政策,推进城市管理事权法律化、规范化;负责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管理。
(十二)房地产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业、房地产市场监管和城镇住房建设的政策和措施;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地产中介、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开发利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房地产市场的分析、监测、预警和调控工作;指导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机制;指导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指导房产测量面积管理及危房鉴定工作;指导监督房屋交易、房屋租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等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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