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623144 | 文     号 | 玉环罚〔2025〕1- 09 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09-17 |
玉环罚〔2025〕1- 09 号(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 环罚〔2025〕1- 09 号
当事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27727317287L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新平大道克祖克桥头
2025 年 4 月 27 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19年10月10日投入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4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该笔录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负责人周某签字,证明现场检查时,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于2019年10月10日建成投入使用至今,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二、书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负责人周某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合法有效。三、视听资料:2025年4月1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拍摄的照片6份,证明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搅拌站建设及运行情况。四、证人证言:2025年4月2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该笔录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负责人周某、机修工李某两人签字,证明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于2019年10月10日建成投入使用至今,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五、当事人陈述:2025年5月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笔录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马某签字,证明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于2019年10月10日建成投入使用至今,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5〕1-07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2025年7月2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5年8月15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你公司在听证会上作了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恳请贵局重新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2.即使贵局经审查后,仍然认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受到行政处罚,但恳请贵局考虑到以下几个情况,酌情对我公司减轻或从轻处罚:(1)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使用时间较短,恳请贵局酌情从轻处罚;(2)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即使造成危害后果,其危害后果轻微并且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及时改正,请贵局对我公司从轻处罚;(3)公司系小微企业,在整体经济形势下行的局势下,公司经营举步维艰,恳请贵局酌情对其从轻处罚;(4)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的其他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在此过程中我公司也是很无辜的,也是非常无奈的,甚至可以说也是受害人的角色,这说明我公司主观过错较小,恳请贵局酌情对我公司从轻处罚;(5)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系公司自用,从未对外经营盈利。我公司违法行为轻微,恳请贵局酌情从轻处罚。
经我局复核:你公司提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理由和意见不符合《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云环通〔2022〕158号),《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云环规〔2024〕1号)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玉市环〔2024〕69号)中有关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以及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故对你公司提出的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理由和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金额计算表(2024年版)》中对“(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之规定,对你公司自由裁量因子情况如下:“个性裁量:违法事实是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取值1;排放污染物类型为一般工业废气,取值3;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需编制),取值3;项目地点是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2年以上,取值5;超过期限改正时间为目前处于整改期内,不取值(限期改正截止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共性裁量: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是1次(经查询两年内的处罚报表,该公司未被我局处罚过),取值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为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修正因素: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限期改正截止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取值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为积极配合,取值-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取值-1;经济承受度为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取值0。重点管控单元修正(裁量系数0.525):行政相对人类别为非重点监管企业,取值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为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取值3;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排污许可登记管理项目,取值2。”进行裁量,得出裁量结果¥:276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柒万陆仟元整)。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276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柒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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