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08110760 | 文     号 | 530400-011288-20081127-0004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11-27 |
玉溪市气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玉溪市气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切实加强全局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玉溪市实施三项制度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四项制度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的通知》(玉三项制度办〔2008〕13号)要求,特制定《玉溪市气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相对人到我局办理或电话咨询其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或者服务有关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及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玉溪市气象局机关科室、各直属单位具有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工作人员。
三、全局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职工作的业务,对群众咨询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或按规定时限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五、对行政管理或服务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经办人员向办事人一次性告知时,可以采用口头告知形式或书面告知形式。
七、全局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办事人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况给予批评,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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