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0886005 | 文     号 | 530400-005714-20081215-0016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12-15 |
玉溪市审计机关审计复核操作管理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2004年第6号),结合玉溪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市、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的所有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审计机关对上述审计项目和审计调查项目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审计组组长负责一级复核;审计组所在业务科(股)负责人负责二级复核;法规科、办公室负责三级复核。
四、复核内容:
(一) 一级复核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1、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2、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3、 事实是否清楚;
4、 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5、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6、 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7、 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二)二级复核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1、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2、 事实是否清楚;
3、 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4、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 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6、 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三)三级复核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1、 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2、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3、 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4、 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 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6、审计文书的文种、公文格式是否符合现行公文的相关规定;
7、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决定移送执行函等审计文书代拟稿文字是否通顺,表述是否清楚、简洁、准确。
8、审计业务文书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结构是否合理,层次是否清晰,措词是否恰当;
五、责任划分
(一)审计组成员: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二)审计组组长: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三)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四)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以及办公室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五)办公室对审计公文格式及文书复核事项负责。
六、审计业务会议
(一)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二)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玉溪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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