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0886004 | 文     号 | 530400-005714-20081215-0014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12-15 |
审计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审计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审计质量,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审计局对各科室(以下简称考评对象)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审计职责等情况进行的评价和考核。
第三条 市审计局每年对考评对象进行一次审计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工作由法规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考评对象应当将审计执法责任制纳入其行政效能建设目标考核范围。
第七条 评议考核主要内容:
(一) 推行审计执法责任制情况;
(二) 审计执法人员资格;
(三) 审计程序;
(四) 审计权限;
(五) 审计依据;
(六) 审计决定;
(七) 审计案卷质量情况;
(八) 审计决定的政府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九) 规范性文件制定、登记、公布、备案情况;
第八条 评议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评。考评对象应于每年10月底前对审计执法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书面报法规科。
(二)组织考评。法规科会同办公室、监察室等组成考评组,于每年11月底前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三)综合考评。法规科根据自我考评、组织考评情况,结合日常审计复核情况,对考评对象提出综合考评意见,综合考评意见经过征求考评对象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
(四)公布考评结果。经局领导审核批准的考评结果,在市局局域网上公布。
第九条 考评组的考评方法:
(一) 听取考评对象汇报审计执法工作自评情况。
(二) 随机抽查审计档案。抽查的审计档案应当占当年审计项目总数的10%以上。
(三) 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电话等方式进行外部评议。
第十条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法。具体评议考核标准详见附表。
评议考核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评议考核综合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90分(含90分)至95分为良好,80分(含80分)至9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对在审计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考核对象,由市审计局给予表彰。
对在审计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考评对象,依照《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玉溪市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内容、决定等情况的评议考核按照《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各县、区审计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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