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0886003 | 文     号 | 530400-005714-20081215-0015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12-15 |
玉溪市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根据《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暂行规定》、《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和《玉溪市审计局关于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的通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质量检查,是指玉溪市审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局各科(室)和各县(区)审计局完成审计项目(含审计调查项目)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三条 玉溪市审计局负责市局各科(室)和各县(区)审计局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
第四条 审计质量检查工作由玉溪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法规科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工作实行计划管理。除日常审计复核和各级审计机关安排的临时检查外,市局每年对2―3个县(区)或市局科(室)的审计项目质量实施检查,每3年对全市审计项目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六条 在实施检查前,检查机关应当向被检查对象送达审计项目质量检查通知书。
第七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审计项目的准备、实施和终结等环节,是否遵循了法定的审计程序;
(二)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法律文书、归集审计档案等方面,是否达到了审计业务质量控制的实体性要求;
(三)在执行6号令和相关审计准则过程中,是否建立健全具体的规章制度;
(四)审计复核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是否得到切实执行。
第八条 检查的重点:
(一)审计实施方案
检查审计实施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起到指导、规范和控制审计过程的作用。
1、是否按规定开展了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信息资料。
2、是否按规定记录审前调查情况,运用分析性复核和内部控制测评等审计方法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
3、编制、审核、批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是否遵循了法定程序。
4、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否齐全,有无重大遗漏。
5、审计实施方案是否围绕审计工作方案,在审计工作目标、审计内容与重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进行细化,是否做到目标具体,重点突出,分工明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6、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和要求是否得到落实。
(二)审计通知书
1、审计通知书的内容是否齐全。
2、审计通知书是否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3、审计通知书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被审计单位。
4、是否连同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组遵守审计纪律情况反馈表》、《审计组文明审计情况反馈表》、《银行账户自查承诺表》和《承诺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三)审计证据
检查审计证据的收集、取得是否合法,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1、在实施过程中,是否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承诺。
2、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等方法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符合程序和形式要求。对重要审计事项在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实施后难以充分取得审计证据时,是否实施追加或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3、审计证据是否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无法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
4、审计证据是否与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事项相关,同一张审计工作底稿后所附的审计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是否剔除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
5、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有无取证不完整、审计证据缺乏证明力等问题。
(四)审计日记
检查审计日记是否真实、完整地记录了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的全过程。
1、审计日记格式是否统一,要素是否齐全。
2、参加审计的人员是否按人逐日编写审计日记。
3、审计日记是否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4、审计日记记录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工作底稿
检查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做到内容完整,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
1、审计工作底稿格式是否统一,要素是否齐全。
2、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是否内容表述清楚,数据准确,结论恰当。
3、审计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是否进行了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六)审计文书
检查审计报告的编制、审核、复核、审定等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审计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审计评价、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1、审计组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的要求及时提出审计报告。
2、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清晰、完整,表述是否清楚。
3、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是否按规定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对回复意见作出相应的说明。
4、符合听证条件的,是否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应要求组织听证。
5、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是否按规定进行复核和审批。合理的复核意见是否被采纳。
6、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是否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规正确。审计意见、改进建议和移送处理是否适当。
7、审计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8、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要审计事项是否写入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重大审计事项的问题。
(七)审计档案
检查审计档案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1、归档立卷是否按时进行。
2、归档材料是否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3、归档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4、审计组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查验收。
(八)审计职权和制度
1、审计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法定职权实施审计。
2、是否遵守回避制度。
3、是否按规定进行回访,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4、是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内情。
第九条 检查的方法:
审计质量检查,主要以抽样查阅审计档案为主,审计档案抽查的数量不低于当年完成审计项目(含审计调查项目)总数的20%。必要时可以查阅单位的有关制度规定,可以向审计组长、主审或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条 复核机构(或复核人员)签署的复核意见和复核时的现场打分应当作为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评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审计质量检查实行百分制量化法。具体评分标准见《审计项目质量检查评分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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