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9109802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9-11-08 |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七)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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