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94300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08-16 |
关于公布《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听证报告的公告(第3号)
关于公布《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听证报告的公告
(第3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听证报告已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
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8月15日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为进一步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等相关要求,玉溪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相关部门制订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意见》)、《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并依法履行听证等法定程序,推动交通运输重大决策公开民主,确保行业稳定健康有序。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和《玉溪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玉溪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召开《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二、听证会举行有关情况
(一)时间、地点
听证会于2018年8月3日下午14:30—17:30在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汇龙生态园10号会议室举行。
(二)会前准备情况
按听证有关规定要求,2018年7月5日,玉溪市交通运输局通过《玉溪日报》、玉溪市电视台、“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媒体平台发布《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玉溪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听证公告,并接受市民代表报名参加听证。经过资格审核,于7月19日在“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在听证会召开前,按规定向听证代表发放《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等相关听证资料,会前准备工作、程序均严格按照《玉溪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三)拟定参加人员情况
考虑到其广泛性和代表性,听证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利益相关方和市民群众组成,共设听证代表名额15-20名。具体设置: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名,道路运输协会人员1名,法律顾问1名,巡游车、网约车驾驶员各2名,巡游车、网约车企业负责人6名,新能源企业负责人1名,消费者代表2名。实际获得资格的听证代表17名,具体拟定参加人员如下:
1.听证主持人
李金荣 玉溪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2.决策发言人
马金鸿 玉溪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朱 勇 玉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与法规安全监督
科科长
沈素萍 玉溪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科长
何金龙 玉溪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副处长
3.听证监察人
普绍福 玉溪市纪委监察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
组组长
万唐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科科长
林 亮 玉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科副科长
4.听证代表
孙学著 市人大代表、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矣胜荣 民进玉溪市委副主委、市政协民族宗教委副主
任(兼)
杨 莹 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毛亚楠 玉溪市道路运输协会评审员
李继平 巡游车驾驶员
蔡 彬 巡游车驾驶员
罗华忠 红塔区玉兴街道办事处居民
朱学俊 通海县四街镇居民
张发果 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出租车分公司经理
徐海英 云南玉溪玉龙出租车有限公司经理
赵云兰 滴滴公司政府事务部经理
郭 俊 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经理
赵 云 玉溪筋斗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红艳 玉溪星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 勇 玉溪市永盛新能源公司经理
周模国 玉溪市环保局退休职工
刘 芳 红塔区交通运输局运输股股长
5.听证旁听人
杜云龙 玉溪市天马出租车有限公司经理
李 云 玉溪通力出租车有限公司业务主管
郭红波 玉溪易达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吴本福 玉溪筋斗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李 勇 玉溪华泰运输公司经理
合锦超 玉溪大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副经理
(四)最终出席人员情况
此次听证会实到会听证代表16名,监察人2名,旁听人4名,符合《玉溪市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
(五)听证议程开展情况
听证会由玉溪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李金荣主持,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马金鸿、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与法规安全监督科科长朱勇、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科长沈素萍、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处副处长何金龙为决策发言人,市纪委监察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普绍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科科长万唐行、副科长林亮为听证监察人。
听证会设置八项议程,一是由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二是由主持人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三是告知听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决策发言人介绍《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背景情况以及主要内容,五是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六是决策发言人答辩,七是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八是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会上,玉溪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马金鸿对《实施意见》、《实施细则》进行全面汇报,重点说明起草《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背景、起草过程,从经营许可、车辆准入、驾驶员资格、经营行为与监督管理等方面详细阐述两份文本的主要内容。与会听证代表一一充分发表意见,一致表示赞同我市出台《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深化改革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部分代表结合实际,进一步提出了相关建议意见。马金鸿局长作总结表示,玉溪市交通运输局高度重视和尊重代表的意见建议,将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作深入研究,并结合实际纳入《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对没有采纳的意见,也认真作反馈说明。会后将形成听证报告,并将以适当形式向代表和公众公开。听证会持续三个小时,圆满完成各项议程。
三、听证代表主要意见建议
听证会上,到会的16位听证代表一致同意《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并积极对《实施意见》、《实施细则》陈述了意见和建议。根据听证代表提出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建议,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深入研究并科学取舍,通过整理,得出涉及12个方面的30条意见建议:
(一)听证代表对出租汽车车型选用新能源汽车方面的意见及建议(7条)
建议在“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中将“优先”修改为“推广”。建议将玉溪市电费加服务费降至1.0元以下。建议更换出租汽车时给予三款车型以供选择。建议在文本中加入“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该不低于50%”。建议新能源网约车的起步价应该低于巡游车的起步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议减少平台对新能源网约车的收费,同时平台应该注明新能源汽车,让乘客自由选择。建议增加网约车新增新能源车的准入条件。
(二)听证代表对打击非法营运方面的意见及建议(1条)
建议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
(三)听证代表对设置过渡期方面的意见及建议(1条)
建议设置过渡期,对不符合要求的平台、车辆、人员给予时间整改。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给予三个月过渡期,另一种意见是给予一年过渡期。
(四)听证代表对网约车平台准入方面的意见及建议(3条)
建议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明确服务项目中应增加“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建议在网约车平台准入条件中将“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修改为“在本市设立办事处等服务机构”。建议在网约车平台准入条件中删除“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及“通过平台数据库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五)听证代表对网约车车辆准入方面的意见及建议(7条)
建议对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中“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5年”进行修改。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将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修改为不超过3年,另一种意见是将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修改为不超过4年。建议对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中“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进行修改。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修改为车辆购置价格10万元以上,第二种意见是修改为排量大于(含)1.6L或1.4T,第三种意见是修改为车价不低于当地主流巡游车。建议对网约车外观统一粘贴标志标识。建议增加准入车辆加入轴距要求,燃油车轴距2.65米,新能源车轴距2.6米。建议明确网约车车辆应购买不低于五十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建议在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中的“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应为网约车运营提供及时、足额的保险以确保运营安全。建议对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中的“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进行修改。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建议删除,另一种意见是卫星定位装置应加入4G视频监控。
(六)听证代表对网约车车辆退出方面的意见及建议(1条)
建议明确网约车车辆退出机制。如网约车退出时,车辆性质如何变更为“非营运”。
(七)听证代表对网约车驾驶员准入方面的意见及建议(2条)
建议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证提交材料中增加“机动车驾驶证明,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无吸毒、无酒后驾驶、连续三年无记满12分记录证明材料”。建议删除: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八)听证代表对网约车运价方面的意见及建议(1条)
建议将巡游车运价由政府定价修改为政府指导价,网约车运价由市场调节价修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
(九)听证代表对网约车数量管控方面的意见及建议(1条)
建议对网约车数量进行总量控制。
(十)听证代表对网约车经营行为方面的意见及建议(3条)
建议在网约车经营行为中增加“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建议在网约车经营行为中增加“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个本地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营运服务”。建议在网约车经营行为中增加“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十一)听证代表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方面的意见及建议(1条)
建议明确规定持有巡游车从业资格证驾驶证的是否能营运网约车,反之持有网约车驾驶员证的是否能营运巡游车。
(十二)听证代表对出租汽车监管方面的意见及建议(2条)
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出租汽车行业加强监管。建议网约车可以借用出租车候客站点临时上下乘客,客运枢纽、高铁站等人流量大、需求大的地方设置网约车专用候客站点。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对各位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玉溪市交通运输局将进行逐条认真的梳理和分析,并结合实际,使《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更完善、更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五、听证会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在赞同《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基本内容的同时,部分代表结合实际,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根据听证代表提出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建议,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深入研究并科学取舍。现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汇总如下:
1.对听证代表提出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打击力度的建议在《实施意见》文本中不进行修改。理由是:《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任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中第一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已明确按照“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专业打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完善“属地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营运长效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加大惩处力度。
2.对听证代表提出政府主管部门应对出租汽车行业加强监管建议在文本中不进行修改。理由是:《实施意见》第三部分“保障措施”和《实施细则》第五章均已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管。
3.对听证代表提出明确规定持有巡游车从业资格证驾驶证的是否能营运网约车,反之持有网约车驾驶员证的是否能营运巡游车建议在文本中不进行修改。理由是:按照《云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暂行)》,“原已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需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可向原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我市巡游出租汽车可以从事网络预约出租经营服务,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车驾驶员通过核查后,可直接办理网约车驾驶员证,原则上可以一人同时持有网约车驾驶员证和巡游车驾驶员证。
4.对听证代表提出在网约车平台公司明确服务项目中应增加“乘客投诉处理制度”的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实施细则》第五条(五)款已对此作了规定,“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5.对听证代表提出明确网约车车辆退出机制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已作了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6.对听证代表提出在网约车经营行为中增加“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作了规定“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7.对听证代表提出在网约车经营行为中增加“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作了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8.对听证代表提出在“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中将“优先”修改为“推广”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一项任务“科学定位适度发展”中提出“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意义等同于鼓励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并非是强制要求新增和更新的出租汽车只能使用新能源汽车。
9.对听证代表提出将玉溪市电费加服务费降至1.0元以下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文本不涉及该建议内容。当前玉溪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玉溪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的批复》(玉发改价格﹝2017﹞255号),“电动汽车充电价格由“电费+服务费”组成(集中式充电设施电费执行大工业电度电价,免收基本电价)。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设施运营成本。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限价,充电设施经营服务企业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最高限价。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公交车辆充电服务费最高限价为1.00元/千瓦时,非公交车辆充电服务费最高限价为1.20元/千瓦时,充电时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10.对听证代表提出更换出租汽车时给予三款车型以供选择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文本不涉及该建议内容。
11.对听证代表提出在文本中加入“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该不低于50%” 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文本不涉及该建议内容。
12.对听证代表提出新能源网约车的起步价应该低于巡游车的起步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实施细则》第三条已作了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于网约车,由于乘客可提前预知运输价格,对服务和价格可相对自主选择,为更好地发挥运输价格在调节市场供需关系中的作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可切实保护乘客利益,确保网约车与巡游车错位经营、分类管理。
13.对听证代表提出减少平台对新能源网约车的收费,同时平台应该注明新能源汽车,让乘客自由选择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该意见属于网约车平台内部的经营管理事项,《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文本不涉及该建议内容。
14.对听证代表提出增加网约车新增新能源车的准入条件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玉溪市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实施细则》未设定新能源汽车从事网约车运营的准入门槛,体现我市对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开放包容态度。符合《实施细则》中关于网约车准入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均可申请从事网约车运营。
15.对听证代表提出对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中“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进行修改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我市设定的“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按照国家关于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确定网约车车辆标准应明显高于我市现有巡游车。二是参考周边城市车辆准入标准。同时,为树立城市窗口良好形象,网约车车型标准应与我市的城市形象相符。
16.对听证代表提出对网约车外观统一粘贴标志标识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为避免网约车粘贴运营标识后出现市民招手打车的情况,易引起网约车违规从事巡游服务,不利于监管。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本地实际,对我市网约车不做粘贴运营标识的要求。
17.对听证代表提出增加准入车辆加入轴距要求,燃油车轴距2.65米,新能源车轴距2.6米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本地实际,对我市网约车轴距不做具体要求。
18.对听证代表提出明确网约车车辆应购买不低于五十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实施细则》第十条(七)款已规定“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19.对听证代表提出在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中的“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修改为:网约车平台应为网约车运营提供及时、足额的保险以确保运营安全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出租汽车是营运服务,网约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一种方式,提供服务的车辆应为营运车辆。根据《云南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暂行)》规定“网约车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管理。网约车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时,适用于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
20.对听证代表提出在办理网约车驾驶员证提交材料中增加“机动车驾驶证明,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无吸毒、无酒后驾驶、连续三年无记满12分记录证明材料”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的决定》(云政发﹝2018﹞23号)要求,“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证明材料”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均属于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和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1.对听证代表提出删除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三)款已作了规定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无暴力犯罪记录”。
22.对听证代表提出将巡游车运价由政府定价修改为政府指导价,网约车运价由市场调节价修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一是我市对传统的巡游出租汽车长期以来一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也是全国各地政府对传统出租车普遍采取的一种价格管理方式。随着形势的发展,探索建立高效灵活、动态调整的出租汽车价格管理机制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家关于“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鉴于此,我市的《实施意见》提出对传统的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在继续实施政府定价的基础上,探索向政府指导价过渡。二是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激发市场活力。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已经实现了乘客与司机之间价格信息对称,乘客可以作出自主选择是否乘坐。除网约车外,市民出行还可以选择巡游出租车、公交车等多种方式。通过市场竞争,最终网约车会形成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另外,一旦市场机制失灵,政府也保留了采取临时价格干预的手段,即当出现“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格。
23.对听证代表提出对网约车数量进行总量控制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根据国家政策,网约车数量是否实施总量管控,由地方自主决定。我市对出租车行业的改革发展坚持市场化方向,对网约车数量不实行总量管控,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由市场调节运力规模,最终能够实现有序发展。首先,网约车必须保证足够的布点密度才可能快速响应,而且网约车具有大量兼职的特点,不宜采取数量管控;其次,近二年多来互联网专车在我市发展的实践证明,专车数量在补贴刺激下一度达到高峰,但随着补贴的降低或取消,市场调节的作用逐步显现,运力已趋于稳定。
24.对听证代表提出网约车可以借用出租车候客站点临时上下乘客,客运枢纽、高铁站等人流量大、需求大的地方设置网约车专用后候客站点建议不予采纳。理由是: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四十条(七)款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违反的按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5.对听证代表提出设置过渡期,对不符合要求的平台、车辆、人员给予时间整改建议,市交通运输局将参考周边城市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设置过渡期,具体时限待下步专家论证阶段再行确定。
26.对听证代表提出在网约车平台准入条件中将“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外地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修改为“在本市设立办事处等服务机构”建议,市交通运输局将参考周边城市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待下步专家论证阶段再行确定。
27.对听证代表提出在网约车平台准入条件中删除“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及“通过平台数据库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建议,市交通运输局将参考周边城市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待下步专家论证阶段再行确定。
28.对听证代表提出对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中“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5年”进行修改建议,市交通运输局将参考周边城市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设置注册时间,具体年限待下步专家论证阶段再行确定。
29.对听证代表提出对网约车车辆准入条件中的“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进行修改建议,市交通运输局将参考周边城市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是否加入4G视频监控待下步专家论证阶段再行确定。
30.对听证代表提出在网约车经营行为中增加“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个本地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营运服务”建议,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我市出租汽车市场实际情况及目前国内网约车政策导向,暂确定采取一车一平台进行管理,具体年限待下步专家论证阶段再行最终确定。
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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