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0125971 | 文     号 | 530400-005713-20100504-0006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0-05-04 |
玉溪市卫生局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玉溪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0〕40号),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贯彻落实构建惩防体系目标要求,坚持从源头预防腐败,建设效能政府,结合卫生部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时,针对行政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防范措施,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正确行使行政权力。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监督管理。要以人、财、物管理使用等为关键岗位,以行政权力运行、重要公共卫生资源为重点环节,提出相应监督措施。
第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要着重围绕以下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科学配置权力,健全运行机制,完善监督措施:
(一)涉及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中,投资规模大、建设项目多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管理的岗位;
(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审批权力的岗位和环节;
(三)医疗卫生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等岗位;
(五)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群众极为关注、反映较为强烈且问题易发多发的环节;
(六)卫生行政机关确定的其他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第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至少确定3个以上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防范措施。除涉密事项外,向社会公示或通报,并于每年4月1日前报市政府监察局备案。
第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对行政行为监督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实施行政行为监督以年度或项目为周期,分为排查、执行、评价、完善4个环节实行循环管理。
(一)排查。卫生行政机关应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并以预防、监督和处置为手段,制定工作措施,于每年4月1日前报同级政府监察部门;
(二)执行。严格实施排查阶段制定的工作措施,由卫生行政机关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补救,有效规范行政行为;
(三)评价。卫生行政机关于每年7月1日前,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行政行为监督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情况报同级政府监察部门。每年12月1日前,组织明查暗访、专项检查及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全年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完善。卫生行政机关每年应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完善措施,并确定下一年行政行为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第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加强领导,落实牵头机构和责任人,认真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明确卫生行政行为监督具体内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防范措施。
第九条 规范重要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机制,提高卫生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卫生资源的水平和服务质量,构建统一、有序、开放、透明的公共卫生资源平台。
第十条 要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机制,建立相应信息库,全面、及时记载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等有关信息,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履约跟踪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第十一条 要进行公共卫生资源配置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市政府上报1次监督检查情况,并抄送监察局备案。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要根据公共卫生资源配置的统一管理的要求,制定完善公共卫生资源配置的规划,并监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推进卫生电子政务和电子政务监督,严格对行政审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实施有效监督,实现对行政审批的网上监督和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坚持权责一致、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要求,把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纳入每年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加强对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政府及其部门和领导,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依照政纪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政纪处理;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重大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实施行政行为监督制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时,针对行政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防范措施,完善监督机制,确保正确行使行政权力。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监督管理。要以人、财、物管理使用等为关键岗位,以行政权力运行、重要公共卫生资源为重点环节,提出相应监督措施。
第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要着重围绕以下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科学配置权力,健全运行机制,完善监督措施:
(一)涉及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中,投资规模大、建设项目多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管理的岗位;
(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审批权力的岗位和环节;
(三)医疗卫生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涉及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等岗位;
(五)卫生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群众极为关注、反映较为强烈且问题易发多发的环节;
(六)卫生行政机关确定的其他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第五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至少确定3个以上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制定防范措施。除涉密事项外,向社会公示或通报,并于每年4月1日前报市政府监察局备案。
第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对行政行为监督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实施行政行为监督以年度或项目为周期,分为排查、执行、评价、完善4个环节实行循环管理。
(一)排查。卫生行政机关应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认真查找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并以预防、监督和处置为手段,制定工作措施,于每年4月1日前报同级政府监察部门;
(二)执行。严格实施排查阶段制定的工作措施,由卫生行政机关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补救,有效规范行政行为;
(三)评价。卫生行政机关于每年7月1日前,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行政行为监督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情况报同级政府监察部门。每年12月1日前,组织明查暗访、专项检查及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全年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完善。卫生行政机关每年应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完善措施,并确定下一年行政行为监督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
第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加强领导,落实牵头机构和责任人,认真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明确卫生行政行为监督具体内容,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防范措施。
第九条 规范重要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机制,提高卫生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卫生资源的水平和服务质量,构建统一、有序、开放、透明的公共卫生资源平台。
第十条 要完善招标投标管理机制,建立相应信息库,全面、及时记载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等有关信息,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履约跟踪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第十一条 要进行公共卫生资源配置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市政府上报1次监督检查情况,并抄送监察局备案。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机关要根据公共卫生资源配置的统一管理的要求,制定完善公共卫生资源配置的规划,并监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推进卫生电子政务和电子政务监督,严格对行政审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实施有效监督,实现对行政审批的网上监督和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坚持权责一致、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要求,把行政行为监督制度纳入每年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考核。加强对行政行为监督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力的政府及其部门和领导,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依照政纪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政纪处理;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重大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市卫生局 发布人:市卫生局
相关解读:
玉溪市卫生局行政行为监督制度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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