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0982084 | 文     号 | 530400-005713-20091118-0007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9-11-18 |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结合妇幼保健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玉溪市妇幼保健院院内所有科室
第三条 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确保重点工作通报健康有序开展。
第四条 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院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各行政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 情况及其成效;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兑现情况;
(四)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
(五)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及其它应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事项。
第六条 重点工作采取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院内公示栏、政府信息公开网、电子屏等;
(二)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信短等媒体;
(三)发布公告;
(四)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经保密审查后组织实施。各科室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各科室报院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通报,并由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八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科室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科室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责任科室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六)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翔实可靠。
第九条 属于依申请通报的重点工作,负责科室认为通报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通报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通报的应将决定通报的信息内容通知第三方,第三方不同意通报的不得通报。
属于不予通报范围的重点工作,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下列事项,每个季度通报一次,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二)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公众关注及其它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应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解决重点工作通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重点工作通报制定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不力和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玉溪市妇幼保健院院内所有科室
第三条 重点工作通报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确保重点工作通报健康有序开展。
第四条 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院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实施重点工作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下列重点工作应当向社会进行通报
(一)各行政机关年度工作重点及落实情况(包括重要决策、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作);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 情况及其成效;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和兑现情况;
(四)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
(五)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及其它应向群众通报的重要事项;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和部门工作的意见、建议、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报的事项。
第六条 重点工作采取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进行通报。
(一)院内公示栏、政府信息公开网、电子屏等;
(二)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信短等媒体;
(三)发布公告;
(四)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七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经保密审查后组织实施。各科室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各科室报院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通报,并由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八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科室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科室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责任科室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六)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翔实可靠。
第九条 属于依申请通报的重点工作,负责科室认为通报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通报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通报的应将决定通报的信息内容通知第三方,第三方不同意通报的不得通报。
属于不予通报范围的重点工作,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下列事项,每个季度通报一次,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二)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公众关注及其它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应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收集整理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馈信息,解决重点工作通报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重点工作通报制定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重点工作通报制度贯彻不力和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的,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市卫生局 发布人:市卫生局
相关解读: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细则
相关阅读: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4-11-29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内设机构 2024-12-31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024-11-29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云南) 2023-10-23
- 市政府法制办顺利完成2015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2015-04-21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机构职能 2024-12-31
- 玉溪市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4-08-28
- 玉溪市环境保护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3-09-04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11-29
- 玉溪市公共交通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