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0982082 | 文 号 | 530400-005713-20091118-0006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9-11-18 |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方便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政务信息查询服务行为,结合妇幼保健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卫生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卫生行政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五)卫生行政机关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六)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七)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政务信息的查询方式:
(一)“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电话;
(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三)政务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四)信函、来访。
(五)玉溪市妇幼保健院院内信息平台建设在准备阶段。
第五条 在院办公室设立“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负责解答政务信息查询电话。
第六条 信息公开负责人应当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利用服务窗口受理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
第七条 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在公示栏或网站在公开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予以更新,并在我院网站(建设中)上设置查询事项专栏,公开政务事项,接受公众查询。
第八条 办公室应当确保信息查询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并按照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办理和解答公众查询事项。能当场回复或解答的,当场给予回复或解答;不能当场回复或解答的,信息查询责任人应当认真记录,及时协调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结情况向查询人进行反馈。
第九条 已移交档案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市及单位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条 政务信息查询制定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搞形式主义、不执行或落实不力的单位、科室及其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处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第二条 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坚持统筹规划、便民利民、资源共享、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实施细则获取下列信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规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卫生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卫生行政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五)卫生行政机关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六)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七)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 政务信息的查询方式:
(一)“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电话;
(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三)政务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
(四)信函、来访。
(五)玉溪市妇幼保健院院内信息平台建设在准备阶段。
第五条 在院办公室设立“96128”政务信息查询专线,负责解答政务信息查询电话。
第六条 信息公开负责人应当将提供政务信息查询服务作为重要职责,利用服务窗口受理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
第七条 院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在公示栏或网站在公开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予以更新,并在我院网站(建设中)上设置查询事项专栏,公开政务事项,接受公众查询。
第八条 办公室应当确保信息查询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并按照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办理和解答公众查询事项。能当场回复或解答的,当场给予回复或解答;不能当场回复或解答的,信息查询责任人应当认真记录,及时协调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结情况向查询人进行反馈。
第九条 已移交档案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市及单位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条 政务信息查询制定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搞形式主义、不执行或落实不力的单位、科室及其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处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市卫生局 发布人: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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