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0982080 | 文     号 | 530400-005713-20091118-0004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9-11-18 |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结合保健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玉溪市妇幼保健院、院各科室。
各科室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重要事项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药品价格调整、医疗、保健服务收费价格调整等政策措施;
(二)地区、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三)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四)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等;
(五)人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政务信息公开网、政府网站;
(二)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体;
(三)各单位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电子屏等;
(四)户外电子信息显示屏及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六条 重要事项公示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事项确定: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各科室按程序报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予以公示。
(二)组织实施:属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出的公示事项,由牵头办公室按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三)公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2.公示的起止时间;
3.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4.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5.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四)公示时间:
1.执行上级的各项重要事项,不需是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在上级机关审定之日起15年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市级卫生行政机关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在确定重要公示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组织部门应当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
第八条 公示组织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告市卫生局、市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
第九条 公示组织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十一条 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进贯彻不力或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科室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各科室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科室的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细则报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玉溪市妇幼保健院、院各科室。
各科室是重要事项公示的责任主体,其主要领导是重要事项公示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重要事项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实、程序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行政机关实施下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
(一)药品价格调整、医疗、保健服务收费价格调整等政策措施;
(二)地区、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实施计划等;
(三)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
(四)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公益事业建设等;
(五)人员招考录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示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一)政务信息公开网、政府网站;
(二)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媒体;
(三)各单位设立的政务信息公开栏、电子屏等;
(四)户外电子信息显示屏及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六条 重要事项公示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事项确定:拟公示的重要事项,由各科室按程序报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予以公示。
(二)组织实施:属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出的公示事项,由牵头办公室按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三)公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2.公示的起止时间;
3.发布单位及发布时间;
4.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
5.其他需要公示的资料;
(四)公示时间:
1.执行上级的各项重要事项,不需是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在上级机关审定之日起15年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2.市级卫生行政机关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当在确定重要公示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根据公示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示组织部门应当认真归纳和分析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采纳合理建议,需要进一步征求意见的,可以通过组织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收集意见。
第八条 公示组织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将公示的基本情况、意见和建议收集及采纳等情况书面报告市卫生局、市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
第九条 公示组织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公示方案,严格审定公示文件,周密组织公示活动,认真归纳公示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十一条 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重要事项公示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进贯彻不力或不正确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科室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各科室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科室的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实施细则报院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市卫生局 发布人:市卫生局
相关解读: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相关阅读: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4-11-29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内设机构 2024-12-31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024-11-29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云南) 2023-10-23
- 市政府法制办顺利完成2015年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2015-04-21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机构职能 2024-12-31
- 玉溪市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4-08-28
- 玉溪市环境保护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3-09-04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4-11-29
- 玉溪市公共交通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23-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