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0982079 | 文     号 | 530400-005713-20091118-0005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9-11-18 |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结合玉溪市妇幼保健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院属各科室在重大决策前,组织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定的推进工作。对院属各科室重大决策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变更或修改单位发展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5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
(四)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基准票价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五)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六)其它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七)其它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八)其它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它决策事项。
第六条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单位、部门是听证单位,具体负责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决策事项的听证工作。
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共同作出决策的,牵头单位或者主办单位是听证单位。
经听证单位、部门书面委托,有关单位、部门可以作为听证单位组织听证。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报市卫生局或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论证。
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单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组织听证过程中,听主单位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委员、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委员由听证主持人和委员3人以上奇数组成;听证主持人由听证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听证委员从听证单位和有关部门产生;听证记录人由听证单位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请市卫生局帮助联系或市卫生局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单位确认。
第十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单位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单位确定。
第十二条 听证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五)听证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听证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四条 听证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听证单位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资料。
第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单位应当将听证报告报市卫生局审查。
第十六条 听证单位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决策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照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第二条 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院属各科室在重大决策前,组织听证,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定的推进工作。对院属各科室重大决策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变更或修改单位发展规划等专业规划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5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
(四)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基准票价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五)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六)其它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七)其它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八)其它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它决策事项。
第六条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单位、部门是听证单位,具体负责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决策事项的听证工作。
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共同作出决策的,牵头单位或者主办单位是听证单位。
经听证单位、部门书面委托,有关单位、部门可以作为听证单位组织听证。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报市卫生局或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论证。
第八条 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听证单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组织听证过程中,听主单位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听证委员、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委员由听证主持人和委员3人以上奇数组成;听证主持人由听证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听证委员从听证单位和有关部门产生;听证记录人由听证单位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请市卫生局帮助联系或市卫生局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单位确认。
第十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单位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单位确定。
第十二条 听证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五)听证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听证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四条 听证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听证单位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资料。
第十五条 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单位应当将听证报告报市卫生局审查。
第十六条 听证单位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决策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照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市卫生局 发布人: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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