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24955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信访局 | 公开日期 | 2024-01-02 |
玉溪市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信访工作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保障广大群众对信访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玉溪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信访工作、行政管理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执行谁公开,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实施,遵循“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服务群众、公正便民”的原则。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预算,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领导机构与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和保密审查工作的副局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信访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信访局办公室主任兼任,各科室分管局领导、四级调研员及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并指定两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为信息发布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一)组长负责领导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传统媒体(玉溪电视台、玉溪日报等)、新媒体(“玉溪信访”微信公众号)拟发布公开信息的最终审批工作。
(二)分管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的副组长,同时承担本局各网络平台后台已提交公开信息的最后核验工作,承担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网站维护工作。
(三)分管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副组长,同时作为本局政策解读制度新闻发言人。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负责分管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科室的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协调、监督、评议工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工作;对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及时分析现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要接受个人、社会、上下级部门的监督;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
录的编制;负责每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二)信息发布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信息的更新;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综合性工作;负责每月一次对通过网站、新媒体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三)各科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文件的草拟和依申请公开的答复工作;具体负责本科室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收集和上报。
(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开范围、时限
第九条 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领导班子信息。
(二)内设机构的职责、地址、联系电话和网址。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及上级部门的其他文件。
(四)财政预决算。
(五)在履职过程中需要群众知情、参与、监督的工作。
(六)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
(七)其他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网址为:http://www.yuxi.gov.cn/yxgovfront/newShowContentPage.jspx?path=yxszfxxgk&channelId=2319&topChannelId=2319)、新闻发布会、传统媒体(玉溪电视台、玉溪日报等)、新媒体(“玉溪信访”微信公众号)以及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本局各科室,对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提交审查后公开;信息发布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二)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工作动态类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
(三)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应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三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做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将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十四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开:各科室将拟公开的信息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批→报科室分管局领导审批→报分管保密审查的局领导审批→报分管信息公开的局领导审批→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后将电子文档送信息发布员网上后台发布→由分管信息公开的局领导进行网上后台再审验→发布到网站前台。
传统媒体(玉溪电视台、玉溪日报等)拟发布公开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开:各科室将拟公开的信息提交科室负责人审批→报科室分管局领导审批→报分管保密审查的局领导审批→报组长审批→交督办科登记并送传统媒体发布。
新媒体(“玉溪信访”微信公众号)拟发布公开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拟公开的信息→报分管保密审查的局领导审批→报分管信息公开的局领导审批→报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交新媒体管理员登记发布。
第十六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严格按照《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办理,并规范使用《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示范文本》。
第五章 保密审查、审核
第十七条 本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核制度,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二)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三)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制作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科室领导审核后,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分管领导确定。
(四)保密审查必须有完备的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文号、内容、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五)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填写《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送审函》,送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六)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的重点内容是审核该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的情形,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各科室及分管领导应严格把关审核,涉及重大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须报组长审定。
第六章 政策解读
第十八条 本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拉近政策与公众的距离,增进公众对信访工作政策和改革举措了解理解、认同协同,提高信息公开质量与实效。
(一)解读范围。本局出台且符合信息公开范围的重要政策及文件,均应通过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玉溪信访”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科学解读。国家信访局出台且公开发布的重要政策及文件,通过原文转载解读,以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信访”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解读程序。本局在报送拟以政府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请示时,要一并报送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解读方案一般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
(三)解读内容。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四)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形式包括主要负责人撰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解读等。鼓励各科室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
(五)解读渠道。统筹运用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玉溪信访”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坚持将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作为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将政策解读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完善政策解读专栏,及时发布解读信息。
(六)解读机制。本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政策解读工作,协调、督促相关科室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有关科室要根据要求,精心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展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
(七)解读队伍。根据工作需要,在做好自行解读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组建政策解读的专家队伍,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 督查、评议
第十九条 健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评议机制,形成由组长领导,各科室负责人具体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检查评议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格局。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定期对本科室形成的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就是否及时、完整、规范、公开属性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保密工作负责人要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政府信息的保密检查,发现泄密情况,及时督促采取补救措施,并视情况提出或作出处理建议、意见。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在本局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通过座谈会、咨询意见、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自觉接受保密、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的行政监督,通过投诉信箱、投诉电话及现场评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八章 考核、追责
第二十四条 考核对象为本局各科室。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各科室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和执行情况;
(三)各科室人员责任明确,履行承诺及办事效率情况;
(四)各科室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办理情况;
(五)各科室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执行情况;
(六)各科室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置情况。
第二十六条 考核形式。考核采取自评与组织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每年年底进行,平时进行不定期抽查。各科室要认真开展自评自查,同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科室进行考核,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讨论提出意见,报局党组会议纳入年度先进科室的评选统筹考虑。
第二十七条 未按规定审核擅自向社会公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事故等问题,由局党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统计、归档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做好每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数量统计,做好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准确填写月度、年度统计表格。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视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文件、资料、影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应认真分类、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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