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91077176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9-08-29 |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目 录
第一部分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 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 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 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五)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8】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9】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 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 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 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 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 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8】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9】 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0】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五、合伙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2】 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3】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4】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5】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六、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7】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8】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9】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0】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1】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2】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二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5】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36】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7】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8】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9】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4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7】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8】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4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五、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0】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5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三部分 其他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
【53】 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4】 企业申请迁移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55】 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56】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提交材料规范
第四部分 股权出质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7】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8】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9】 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第五部分 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
【60】 申请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提交材料规范
【61】 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说 明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无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原件或复印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的,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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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