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231875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1-03-03 |
玉溪市湖泊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玉政办发〔2019〕2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湖泊管理局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单位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应当依照本规定公开。
第四条 需要公开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权利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享有获取本单位信息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权利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权利人获取和利用本单位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综合处秘书科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已公开的信息;
(三)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与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单位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向权利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权利人交费确有困难的,经义务人同意,可以酌情减免。
第八条 本单位涉及以下内容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职能类: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网址等);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3.科室职责;4.所属单位(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网址等)。
(二)法律依据类: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执法类:1.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处罚事项;3.行政征收事项;4.行政强制事项;5.行政备案事项;6.行政裁决事项;7.行政给付事项;8.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四)业务及服务类:1.相关办事指南及依据等业务信息;2.便民服务承诺以及办理群众申请公开事项情况结果;3.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及其他联系方式。
(五)其他本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第九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在形成决议以前,应当将有关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条 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外,本单位应当依据申请向权利人公开。
第十一条 在按照本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以及互联网上的其他政府网站对外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外公开;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根据本规定,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当包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公开的形式、公开的时间、申请的受理机构、答复申请的时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市湖泊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市湖泊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公开内容、公开时间、公开形式、公开范围等内容。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部门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二)执法信息的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七条 权利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获取本单位信息的,可以采用当面、书面、网上方式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二)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需提供所申请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证明材料;
(四)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在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后,于法定时限内依法提供其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自行查找;
(三)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本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可以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受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单位决定是否公开。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认为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并有证据证明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权更正的其他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实施信息公开,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信息拟稿人、信息发布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机构和分管保密领导对信息能否对外公开负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玉溪市湖泊管理局综合处秘书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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