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98176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03-19 |
《关于支持玉溪市民营企业专项贷款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现将《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玉溪市民营企业专项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48号)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主要为两类:一类为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已完成总投资40%(或具有40%的资本金),项目工艺先进,技术含量高,市场发展前景良好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类为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市场份额靠前,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质量效益优的小而强、小而优的市级以上成长型中小企业,但由于受经济下滑影响,短期内缺乏必要的流动周转资金,需融资解决。
二、服务对象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玉溪市范围内,且有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企业依法经营,产权、债权明晰,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要求,主业突出、能可持续发展、具有高成长性,其主导产品在区域市场里面有独特的核心竞争力。
(三)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等主要领导素质较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无不良信用纪录和不良经营行为。
(四)近2年内环保达标、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无假冒伪劣产品、依法足额纳税及缴纳职工保险。
(五)企业正常运行3年以上,连续2年主营业务收入、利税实现平稳增长;企业合作银行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并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三、扶持方式
(一)玉溪市政府出资1亿元设立“风险代偿资金池”,由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专项管理,以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存入合作银行,并与合作银行签订相关协议,为全市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在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最高10%)对合作银行损失履行代偿责任。合作银行按“风险代偿资金池”资金放大10倍的贷款金额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保证担保服务。
(二)为降低代偿风险,借款企业须向担保公司提供贷款金额10%的反担保资金,主要用于先行偿付逾期贷款本息及其他清收的费用。如企业有符合银行其他担保条件的,银行还可以根据借款企业实际情况尽可能的优先要求企业提供抵、质押担保和保证人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并依法办妥相关登记手续,原则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及股东必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优惠政策
(一)由玉溪市政府出资300万元设立“贴息资金池”,对于成功申请到上述贷款并按期偿还的企业,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给予每年按利息部分5%的贴息补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二)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借款企业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2%;各合作银行贷款利率按人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执行。
五、风险分担
(一)“风险代偿资金池”+银行+担保公司模式。该模式下,如借款企业违约发生代偿损失,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用“风险代偿资金池”的资金,按到期未偿还本息金额及所有相关处置费用承担10%的风险责任,银行按到期未偿本息金额及所有相关处置费用承担10%的风险责任;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0%的风险责任。
(二)“风险代偿资金池”+银行模式。该模式下,借款企业向银行提供相应的担保,如借款企业违约发生代偿损失,玉溪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用“风险代偿资金池”的资金,按到期未偿还本息金额及所有相关处置费用承担10%的风险责任,剩余风险由银行承担。
六、操作流程
(一)玉溪市政府与合作银行签署专项银政合作协议。合作银行协助市政府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及平台公司搭建扶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设立资金池。为玉溪市辖区相关中小企业和新建项目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金融服务,助推玉溪市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对于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和项目,各合作银行承诺以最优质的服务、最优惠的价格给予支持。
(二)政府出资分别设立“风险代偿资金池”“贴息资金池”,并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各资金池的管理和入池企业的筛选和资格审查。并按照1/4比例以一次性到位模式分别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封闭运行,用于为入池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和贴息支持。根据各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和代偿需要,管理机构可对“风险代偿资金”调剂使用。为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合作银行按同期人行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执行。
(三)管理机构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玉溪市境内的拟申请入池的企业进行筛选和资格审查。专家委员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玉溪支行、市银监分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融资担保公司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各县区以及工业园区由专门部门负责收集企业融资申请。
(四)入池企业主体资格审查通过后,管理机构向合作银行及担保公司推荐借款人名单,合作银行按照市场规则及自身贷款程序独立审贷,合作银行应本着对政府负责的态度,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审慎调查,确保项目可行。担保人对借款人进行调查。
(五)审批通过后报管理机构备案,借款企业按照贷款比例的10%缴存反担保资金(反担保资金由担保人设专户存放),在落实抵质押担保和其他担保后签订相关合同,银行向借款企业放贷。
(六)贷款到期,如借款企业正常还款,则借款企业缴存的反担保资金退还借款企业,所产生的利息汇入“风险代偿资金池”中。如借款企业不能正常还款,则按如下方式处置:
1.如借款企业主营业务经营基本正常,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贷款到期前由于货款未能及时回收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还款,管理机构可为其提供临时调头资金支持。也可经全面审查后,由管理机构提供全额保证金质押,合作银行向其发放短期流贷,用于置换到期贷款。
2.如借款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市场因素导致确实无力偿还贷款,当贷款发生逾期,合作银行以书面形式提交管理机构确认后,启动代偿程序,先行启用借款企业自身缴纳的反担保资金偿付逾期贷款本息,不足部分启用“风险代偿资金池”的资金。代偿的同时,启动追偿程序,并依法处置借款企业抵、质押的资产,所得资金存入“风险代偿资金池”,若有剩余退还借款企业。在处置逾期借款人资产的过程中,入池的其他企业可优先受让处置资产,相关主管部门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3.当贷款不良金额超过专项贷款总额的10%时,暂停开展新业务,待完成贷款追偿、贷款不良率低于10%后,重新开展新业务。
(七)在贷款期满一年后,由企业向管理机构提出贴息申请,管理机构向银行核实后,给予企业贴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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