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83436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9-30 |
严厉整治网络非法买卖军服 违规使用军品乱象 (以案释法)
严厉整治网络非法买卖军服
违规使用军品乱象
(以案释法)
近期,网络平台陆续出现个别人员私自售卖军服、制式被装、军兵种标志服饰,利用军服形象进行商业营销、短视频博流量等违规乱象,影响人民军队良好形象。现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强化警示教育。
一、典型案例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11月出生,个体人员。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10月出生,个体人员。被告人魏某某、周某某均未取得武装部队制式服装销售许可。2023年5月至6月,魏某某通过微信与周某某联系购买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由魏某某通过其经营的抖音店铺进行销售,周某某从上门推销的流动商贩处购买仿制作训服、作训帽、迷彩标识等并打包发货。经查,周某某共向魏某某出售仿制21式作训服等军服900余套,21式迷彩帽等军帽600余件,臂章、胸标等标识500余件,销售金额达26万余元,违法所得1万余元。魏某某将上述仿制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29万余元,违法所得1.9万余元。经鉴定,查获的物品均为现制式军服(仿冒军服)。案发后,魏某某、周某某均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024年4月12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魏某某、周某某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5月10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制式真品、高度仿制品、标志服饰均在法律管控范围。
《军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买卖、出租军服及仿制品;严禁利用军服、军服仿制品开展商业广告、营销宣传、流量炒作等活动。违规行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风险警示
军服不是普通服饰,严禁网络交易流通。网络售卖、代购、倒卖军服及制式标识,无论真假、新旧,均属违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即涉刑。
严禁借军服形象牟利造势。穿着军服、高仿军服进行直播带货、商业拍摄、网红炒作,属于明令禁止行为,将被依法查处。
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收藏、随意穿戴制式军服及全套标识,杜绝模仿军人着装博取关注、制造不良舆情。
四、工作提示
军服、军品、制式标志是军队荣誉与国防尊严的重要象征,不容市场化、娱乐化、商业化。各平台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常态化排查清理违规商品和不良内容。广大干部群众要自觉敬畏军规、严守法律底线,主动抵制网络涉军乱象,发现非法买卖、违规使用军服线索及时举报,共同维护人民军队庄严形象和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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