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66539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公开日期 | 2023-08-21 |
(以案释法)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8日起,谢某受案外人方某邀约帮普某砍柏枝树,谢某与普某约定日工资为120元,具体工作事项为给砍倒的树修枝及每天为工地工人做两顿饭。2022年12月23日下午四点左右,谢某等五人在砍柏枝树过程中,谢某帮忙推树,被倒下的树砸伤腰部,受伤后谢某被工友送至医院治疗。经鉴定,谢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出院后谢某多次跟普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谢某遂将普某诉至新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劳务关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谢某受雇于普某,向普某提供劳务,普某以每日120元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关于原告谢某所受的伤害是否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致?原告自身对其所受伤害有无过错?本案中,谢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普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谢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在采伐过程中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应对自己所处场所存在的危险有相应的认知和警觉,但其在帮忙推树的过程中未合理预判,致被倒下的树砸到,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其个人应自担30%的责任。普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提供相对安全的生产环境和生产防护措施,但其并未对劳动者提供安全护具等,被告对提供劳务者安全教育不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应承担70%的责任。
【裁判结果】
新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由被告普某赔偿原告谢某受伤后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13万余元,该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给付,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以案释法】
接受劳务一方应当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提供相应的生产设施并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免提供劳务的一方遭受损害,如提供劳务的一方未能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或者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缺陷导致提供劳务者受伤,则接受劳务的一方对过错,应承担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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