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0960060 | 文     号 | 530400-005695-20090707-0002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9-07-07 |
玉溪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玉溪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理顺财政分配关系,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全面推进我市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非税收入包括下列各项: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五)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其他非税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遵循分类规范管理和财政综合预算的原则,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体系统筹安排。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其所属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项目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尚不具备直接征收或者收取条件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并不得转委托。
第六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
缴款人符合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规定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
第七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会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依照公开公平原则确定商业性金融机构作为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并在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专户,用于归集、记录和划拨非税收入款项。
第八条 执收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时限、程序,并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编报本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人足额征缴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第九条 经确认误收、多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退还缴款人后,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退款手续。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非税收入必须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分离。执收单位当年增收的非税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将非税收入专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科目类别划解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拖延、滞压、挪用。
第十二条 上下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通过非税收入专户定期划解、结算,不得拖延、滞压、隐瞒、截留。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接受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机关依法对非税收入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对应收不收、应缴不缴的执收单位,启动行政问责,由执收单位主要领导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擅自改变非税收入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
(三)执收单位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上缴非税收入的;
(五)违反规定将分成的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缴上级执收单位的;
(六)转让、出借、代开财政票据,使用非法票据、不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
(七)违反规定发放、销毁财政票据,保管不善造成财政票据毁损、遗失的。
上述第(一)项行为所取得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
(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
(三)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四)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占用、拒收、不及时划转非税收入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财政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玉溪市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二○○九年一月一日至二○○九年六月三十日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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