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01176399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08-12 |
玉政办发〔2020〕15号_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政办发〔202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理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合理界定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健全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加强县级政府对科技领域财力保障能力,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以及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确认为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与各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设立的基础研究计划,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区)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设立的基础研究计划,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对市委、市政府在事关国计民生领域相关产业的社会公益性研究;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各县(市、区)按照负责的科研任务,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各县(市、区)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围绕实现全市目标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玉溪市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星创天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公共科技服务平台、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基地和研发平台建设,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划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有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市或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对市级实施的科技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中青年学科技术带头人等科技人才专项和高层次科技人才补助,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各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划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和培养等人才计划,确认为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市级技术交易市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技术转移体系、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以及科技金融服务等,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区)根据有关规划自主实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确认为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我市承担建设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培育,引导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补助,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创业基地、创新型县市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建设,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与各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市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各县(市、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或各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1.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入滇由市财政和各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有关规划与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省级科研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2.市本级与高新区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属于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由高新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抓好财力保障
各县(市、区)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市财政继续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各地科技事业支持力度。
(三)加强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协同推进改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全面系统梳理支出责任,并修订完善有关管理制度,把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落到实处,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以前年度市级制定出台科技领域政策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适用此文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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