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7411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4-12-19 |
《关于划定玉溪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及政策解读
关于划定玉溪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等标准、规范。现将玉溪市城镇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划定要求通告如下:
一、城镇燃气设施范畴
城镇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玉溪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依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5.1.6的规定,玉溪市城镇燃气输配管道最小保护范围划定如下: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外缘周边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燃气管道设施的最小控制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三)依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5.2.4的规定,独立设
置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安全保护范围划定如下:
表: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
燃气入口压力 | 有围墙时 | 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 | 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 | |||
最小保护范围 | 最小控制范围 | 最小保护范围 | 最小控制范围 | 最小保护范围 | 最小控制范围 | |
低压、中压 | 围墙内区域 | 围墙外3.0m区域 | 调压室0.5m范围内区域 | 调压室0.5m~5.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1.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1.0m~6.0m范围内区域 |
次高压 | 围墙内区域 | 围墙外5.0m区域 | 调压室 1.5m范围内区域 | 调压室1.5m~10.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3.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3.0m~15.0m范围内区域 |
高压、高压以 | 围墙内区域 | 围墙外25.0m区域 | 调压室3.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室3.0m~30.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5.0m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5.0m~50.0m范围内区域 |
(四)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加气站、供应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的安全保护范围为场站安全警示线内的区域,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规定。
(五)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
(六)国家、自治区、州市相关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燃气设施实施保护。
三、在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堆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
(六)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擅自操作燃气设施,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七)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但是,在保障管道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和航道通畅而进行的养护疏浚作业除外。
(八)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确需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经营者,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设施安全巡查制度,向社会公布二十四小时抢险、抢修电话。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组织抢险、抢修。
六、其他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二)燃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燃气营运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落实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对涉及燃气设施保护的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以最新、更严格的规定为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特此通告。
《市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关于划定玉溪市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通告》 政策解读.doc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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