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31411119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3-01-10 |
科长有“说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什么情形可以不招标(第二期)
科长有“说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什么情形可以不招标
(第二期)
导语:今年以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深化“两转一强一提”大讨论实践活动和“玉变先锋”三个行动,对标对表“争创一流队伍、争创一流业绩、争树一流形象”目标,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推进各项工作赶超跨越、争先进位。从12月起,“玉溪城乡建设”微信公众号将持续推出“科长有‘说法’”和“书记谈党建”专栏,一起关注住建系统14位科长、10位所长(中心、办主任)和13位党组织书记围绕行业监管、惠企便民、保障民生和基层党建等方面,从一个具体的政策或法条进行解读阐释,畅谈思路,讲政策、讲业务、讲措施、讲经验、讲建议,在转作风、解难题、促发展中争当“玉变先锋”的精彩表现。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法律。该法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统一招投标规则,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大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更大的范围内自由流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近年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个别招标人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应招未招”的情况偶有发生。不依法进行招标,破坏了竞争有序的建筑大市场,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相悖,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庞杂,其对“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均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等规定,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才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过程中应全面掌握招投标相关国家法律、部门法规、地方条例,全面分析研判项目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核准手续后依法确定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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