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6398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2-07-19 |
玉溪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玉溪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按照“排查要细、处置要快、整治要严、责任要实”的工作要求,建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自查、乡镇(街道)排查、县级复核、市级督促工作机制,防止形式主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安全第一,保障民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自建房安全隐患降到最低,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统筹抓好民生保障工作,妥善解决群众生产生活问题,防止政策执行简单化、一刀切。
——明确主体,压实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落实“省负总责、州市组织推动、县市区抓落实”,全面落实市、县、乡三级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三管三必须”监管责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安全第一责任,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监管体系。
——全面排查,不留盲区。全面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细化措施,分类处置。在排查摸清隐患底数的基础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按照危险程度分为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一般安全隐患(蓝牌警示)3种情况,进行隐患分级分类、现场标识,分别采取人员搬离、封存警示、停业整改等管理措施和拆除重建、拆除、修缮加固等工程措施,依法依规进行整改,确保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目标任务
2022年5月开始,启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百日攻坚”行动, 2022年8月中旬前,对经营性自建房的重大风险隐患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2023年5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录入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2025年3月底前,通过安全鉴定、分类整治,全面完成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并建立起城乡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二、排查整治内容
(一)全面排查整治经营性自建房。聚焦人员密集、流动频繁的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旅游景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全面摸清全市用作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基本信息、房屋用途、建设及管理情况、安全隐患情况等,有序开展用作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二)全面排查整治农村自建房。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巩固提升农村房屋隐患排查整治成果,聚焦农村自建房和挂账未销号的问题,组织开展“回头看”,重点排查农村自建房安全情况、用作经营情况、房屋手续办理情况、改扩建情况等。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立即组织开展鉴定并进行整治。对存在危险自建房,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整体拆除、局部拆除、修缮加固等措施进行整治。
(三)全面排查整治城镇自建房。结合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全面排查整治建造年代较早、长期失修失管、违法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存在突出火灾风险的自建房,严厉打击将房屋擅自改变用途、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的行为。全面清理用于教育培训、学生租住、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社区办公场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自建房排查整治。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2年5月初至5月中旬)。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动员部署,按照“行业部门主管、县(市、区)政府主责、乡镇(街道)落实”的要求,成立市、县、乡三级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百日攻坚”行动(2022年5月至8月中旬)。各县(市、区)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攻坚”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管控到位。要制定“百日攻坚”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2022年5月25日前,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排查工作,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2022年6月底前,要建立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数据库(隐患库、整改库),形成台账清单、问题隐患清单、整改情况清单,实施动态监管,加强闭环管理。8月中旬前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立查立改,对特别重大安全隐患,挂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挂黄牌警示;一般安全隐患,挂蓝牌警示。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经专业鉴定后进行分类处置。对“百日攻坚”行动推进情况实施日报、周调度、月通报,边查边改边消除安全隐患。
(三)全面排查(2022年5月—2023年5月)。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镇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对全市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旅游景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突出农家乐、宾馆、饭店、酒店、网吧、民宿、餐馆、集贸市场、宗教活动场所、文化经营场所、场站码头、交通服务区,以及大型集会、庆典、比赛、展览、展销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要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 (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 (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 (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自建房屋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附属构件(设施)安全情况。
2.建筑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中介鉴定、消防、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特种行业及运营相关许可办理等审批情况。
3.自建房燃气使用管理,地下管网老化,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安装燃气泄漏截断报警装置等情况。
4.消防安全情况。
要建立自建房排查数据库(隐患库、整改库),形成台账清单、问题隐患清单、整改情况清单,实施动态监管,加强闭环管理。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业、停用,进行整改。
(四)分类整治(2025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自建房整治)
坚持依法整治,按照 “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原则,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排查组排查责任、专家组技术责任、产权人 (使用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要建立整治台账,实行挂账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确保隐患处置及时、科学、合理。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通过整体拆除、局部拆除、缮加固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置。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限期完成,对短期内难以完成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在安全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按照“边排查、边整治、见成效”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专家技术力量按照《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试行)》要求,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特别重大安全隐患(红牌警示)、重大安全隐患(黄牌警示)、一般安全隐患(蓝牌警示)3种情况,进行分类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房屋建筑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及时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和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并按照鉴定机构处理建议及时处置。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对长期闲置不用的自建房,要根据鉴定结果,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示,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针对洪涝、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对房屋开展动态应急安全评估,制定应急响应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
(五)加强管控。
1.严控增量。严格实施规划审批和安全监管,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完善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2.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安全质量监管。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探索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研究出台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农村自建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行业部门主管、县(市、区)政府主责、乡镇(街道)落实”的要求,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玉溪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市、县、乡三级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全市排查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部署、狠抓落实,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落细落地。自建房安全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二)加强技术保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建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技术专家组,认真学习《云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手册(试行)》及相关配套文件,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需成立技术专家组,指导好排查、鉴定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群众接待、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三)强化调度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日报告、周调度、会议通报、督查检查、工作督办、部门包保、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包保单位要按照《关于对全市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督导的通知》中的责任划分、督导任务及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江川区、通海县;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红塔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华宁县;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峨山县;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易门县,市公安局负责新平县;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元江县;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澄江市。把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促查办贯穿专项整治全过程,加强工作督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进行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督查部门要把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列为重点督查内容,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在一线发现问题、在一线解决问题、在一线推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要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督办,信息定期报送,及时通报、曝光、约谈、督办。
(四)严格执法处罚。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变用途、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违规用作经营(出租)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性场所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监管失位、执法失严等行为的整治力度。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宣传教育,普及装饰装修相关法规和安全使用的相关知识,引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积极履行安全检查等房屋使用安全义务,努力营造全社会“人人讲安全、时时守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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