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61785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07-21 |
预付式消费合同合规指南(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解释》为经营者在合同履行中的动态合规管理提供以下思路:
一、预付款专项账户设置
《解释》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依法清算。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未及时清算导致消费者损失的,清算义务人需担责。专项账户可降低企业破产时的偿付风险。
合规建议:经营者对于预付款设置专项账户应予以管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预付款的30%存入银行监管账户,并定期(如每季度)向消费者公示账户余额及资金流向,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合同解除后的合规退款计算规则
《解释》规定:“如果对返还预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经营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按照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合规建议:在合同中事先明确退款触发情形,退款规则以及退款款项计算方式。例如在合同中逐项列明《解释》第十三条消费者可解除合同的4类情形(如迁址致不便、服务断供等),并设置“协商优先”条款,约定30日内协商不成则自动触发退款。规则可以区分经营者/消费者原因退款,对于不同主体原因返还预付款的规则予以分层明细。因消费者个人原因要求退款,可以适当扣除违约金,余额一次性予以退还。但应注意违约金比例不得过高,以免显失公平,致使被认定为无效。
三、电子证据管理与诉讼风险防范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合规建议:预付费合同履行周期长,不确定性风险高,建议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每季度总结系统中消费者消费数据、对异常消费记录(如单日多次核销)设置人工复核机制、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消费者产生争议,建立“争议预付款冻结”功能,防止纠纷期间余额被恶意消耗,定期对消费系统中的消费数据采取证据固定措施,以避免出现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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