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61052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06-30 |
预付式消费合同合规指南(上)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许多企业因合同条款设计不当面临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边界。
一、禁止单方解释权条款
许多商家在预付费式消费合同中设置“经营者享有最终解释权”条款,此类条款因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而无效。此外,也可能存在由于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警告、罚款的风险,例如某公司规定“所有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属于经营者单方规定享有最终解释权,使用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合同的内容,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警告、罚款。
合规建议:删除“最终解释权”表述,改为“双方协商解决争议”,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释规则,或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进行交涉,比如接受行业协会或消费者保护组织调解,兼顾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避免出现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或者退款的条款
《解释》中,消费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经营者主张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经营者的格式合同中约定“一经办卡,概不退卡”,预付费商业模式退钱难已经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解释》中针对排除消费者退款或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认定为无效。
合规建议:各企业可以在预付费合同中明确约定消费者退款或解除合同的情形,对退款规则和解除条件予以细化,引入阶梯式退款机制,增加不可抗力条款与情势变更条款,并且对于退款计算方式作出合法、合理的详细规定,平等兼顾双方利益。
三、完善预付卡遗失补办机制条款
预付费消费模式通常以实体卡券作为相应载体,现实中经常出现消费者卡券丢失而导致不能消费的情况,有些商家为了节省成本和避免麻烦会在格式合同规定“一经丢失,恕不退换”,消费需要持有实体卡券才能进行,如今《解释》对于拒绝补办记名预付卡的条款认为其侵犯消费者财产权,归于无效。
合规建议:在格式合同中完善对于补办卡的手续、要求规定,比如明确公示要求补办卡的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工本费、配送费等)由消费者承担,在不违反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明确补办流程和条件,避免完全剥夺补办权利。
四、预付费消费者转卡条款完善
格式合同中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可能因不合理加重消费者义务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转让卡中余额属于预付费消费合同项下债权的行为,只需要对债务人即经营者进行通知即发生效力,消费者有权将预付卡转让他人,只需提前告知商家即可生效,商家不得设置过高门槛。
合规建议:为避免合同事后纠纷认定限制条款无效,应当允许消费者在约定情形下拥有转卡的权利。在合同中设置消费者转让卡券中预付费的条款,同时约定相应合理条件例如受让人条件、转让程序、通知义务条款等,但不得通过该条款设置显失公平的高门槛转让条件。
五、禁止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
现实中有的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确认其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权利,《解释》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合同实质性内容。”第十二条还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请求经营者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预付费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实际情况中经常出现经营者为拉拢客源前期刻意降低价格,经营者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由于市场价格波动或其他原因,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降低、价格提高,变更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是典型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擅自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提高价格、变更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是常见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若消费者起诉至法院,法院会认定该合同内容实质性变更,支持消费者的退款诉求。
合规建议:若商家担心发生合同中实质性内容变更而直接导致违约,应当设立变更前置条款,明确变更通知程序以及赋予消费者选择权,通知内容需包括变更前后对比和通知方式、时间。消费者收到变更通知后,可选择接受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进行退费等相关事宜,明确选择权行使期限和逾期未选择的处理方式,同时与争议解决条款相衔接,可自由选择对合同双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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