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91092202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9-09-06 |
2019保密法制“宣传月”保密法律法规解读
一、如何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
二、为什么说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
三、国家秘密事项在什么情况下解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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