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33830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商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1-12-15 |
玉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玉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平县商务局,通海县、元江县、易门县、华宁县、峨山县工商科信局:
为进一步规范玉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确保政府财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现将《玉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玉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
(玉溪市商务局代章)
2021年12月3日
玉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玉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的管理,规范使用、合理购置、正确使用各类资产并提高使用效率,确保政府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资产购置方、资产实际使用方,以及资产监督方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指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所购买的,用于支持项目建设的所有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有形资产及区域公用品牌等无形资产,资产的权属按示范项目分级负责,分别归玉溪市人民政府和示范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建设运营期间资产的取得、使用、维护、处置、转移等活动有关的部门及个人,专项资金所购买的资产,使用人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经公开招投标确定的项目承办单位为资产使用人)。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四条 玉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级统筹项目资产的总调配。示范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县项目资产的总调配。项目承办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监督,并设置综合示范项目资产管理专员。
第五条 资产使用人必须爱护资产,严禁自行变卖、破坏和侵占公共财产,如有损坏、丢失,由资产使用管理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按购置价格赔偿。
第六条 资产在发放、配置时,应由资产管理专员在适当位置张贴标识标签,标签应载明:资产名称与编号、规格与型号、配置时间、配置地点等信息,统一规范管理,并按照便于追溯的原则,建立资产配置台账,清晰记录资产接收人、配置物品、配置时间、配置地点、使用期限等详细信息,便于查询资产使用方向。
第七条 资产在需要变更调拨时,需由资产管理专员记录变更内容、变更登记信息,由原使用人、现使用人、资产管理专员、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在资产转移变更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更换调配。
第八条 如资产使用人员更换,原使用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专员,由资产管理专员清点资产后,填写资产移交清单,与现使用人员签订新的固定资产使用协议,同时在资产配置台账中及时更新信息,向同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三章 资产管理范围
第九条 凡是使用专项资金购置、购买、建设、开发、开办等活动形成的资产均应进行管理。管理范围包括:设备设施、配套设施等有形资产及区域公用品牌等无形资产,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资产管理按使用权和管理权相统一,使用权、管理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条 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资产使用单位为资产管理的责任单位,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
第四章 资产使用和维护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对所管理、使用的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保持账、物、卡一致,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不得将资产用于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管理、使用的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用于项目以外获取利益。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拟将管理、使用的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报同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出租、出借的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按权属归市、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七条 对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资产,市、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第十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对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防止资产因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而遭受损失。
第十九条 在物品、设备等使用保修期内,应由物品、设备销售方或生产方负责维修。超出使用保修期的,由资产使用人负责维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物品生产方或销售方。商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维修方的,依照合同规定处理。
第五章 资产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 资产清查盘点的方式
(一)不定期盘点:根据工作需要,对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二)定期盘点:每半年应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专员在清查盘点前应对资产总账、明细账等进行核对,作到物账相符。同时项目承办单位应准备资产清查盘点时所需要的盘点表。
第二十二条 清查盘点资产时,应在使用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清查盘点资产时,资产管理专员应负责查明资产的数量、型号、维护保养等使用情况,做好设备情况记录,并由盘点人、资产管理专员、使用人共同签字,经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由同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以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资产购置方、实际使用方不得对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出租、转卖。
第二十五条 所有资产的使用应严格围绕项目建设,不得另做他用。资产实际使用方应明确设备责任人、做好使用记录,资产购置方应适时督导检查。
第二十六条 综合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资产管理专员负责清点所有设备、设施等资产,清点完成后,出具综合示范项目资产明细清单,并经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对应移交至市、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档管理,建档后,市、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对应移交至项目承办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使用协议到期后,若资产使用人仍需继续使用项目设备、设施,由使用人向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市、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参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 纪律和监管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坏的行为,根据损失大小和情节轻重,由国资管理部门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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