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21939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1-01-18 |
关于印发玉溪市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商发〔2020〕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发挥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商电〔2020〕27号),以及《玉溪市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玉政办通﹝2020﹞36),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已到位中央服务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资金,以及项目通过绩效评价后追加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遵循“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华宁县、易门县是示范项目工作主体,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具体负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项目专项资金包括已下达玉溪市的资金2000万元和通过绩效评价后预计追加资金2000万元。已下达示范项目资金2000万元由市级统筹300万元,用于市级项目实施,华宁、易门两个示范县各850万元。后续追加资金视两个示范县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绩效另行分配。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实行“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县乡村三级物流共同配送体系
1.优化整合农村物流配送资源,支持发展共同配送。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机制,推动邮政、供销、商贸流通、快递、城乡公交、第三方物流等资源优化整合。依托县域物流信息化实现各运力企业系统互通互连,引导县域货物资源共享仓储设施,试行“统仓共配”模式,鼓励实体商业和电商快递的物流协同,整合县域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双向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2.完善农村电商物流体系。对于农村电商物流基础设施不完善的示范地区,支持县域电商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和乡村物流配送中转站点的建设改造。县域电商仓储物流配送服务中心应为区域内的电商企业、商贸物流企业提供开放、共享的仓储、配送、分拣等服务。支持农村电商流通主体改造或新建冷藏速冻、贮藏保鲜、分拣清洗、加工包装等冷链物流设施,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地区科学、合理规划,在物流区域节点建设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发展智慧物流。
3.建立农村物流信息化体系。建立县域统一的、适应“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的农村物流管理系统,对接物流需求方与提供方,整合全县物流信息,发挥指挥调度作用,有效管理订单、运单、运力、场站与货物,实现合理、顺畅、高效的货物流转。提高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开展基于大数据的需求预测分析,促进市场需求与冷链资源高效匹配。
(二)农产品进城公共服务体系
1.支持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在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欠完善地区,支持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县级电商服务中心应设立数据处理、人才培训、产品展示、企业集聚、创客孵化、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摄影中心等区域,具备县域网络交易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培训孵化、产品对接、品牌建设、网络推广、便民服务、农产品上行供应链管理等服务功能,为区域内企业、网商、服务商等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运营服务、孵化支撑、电商直播等服务。县公共服务中心要发挥中枢作用,将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串联成网,避免分散运营。建设要聚焦服务提升,硬件设施坚持实用、节约,充分利用现有园区厂房、设施设备,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鼓励有条件地区立足农畜牧业、手工制作、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以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电商物流中心等现有园区为中心,推动电商、物流、培训、金融、创意等服务集聚发展,打造县域电商产业集聚区。
2.增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当地实际,利用现有邮政、供销社网点、“万村千乡”农家店、便利店、快递、金融、村民活动中心等服务站点资源进行改造升级,完善产品零售、实体体验、网络代购、物流配送、技术服务、农产品收储、电子商务普及推广等功能。乡村服务站点建设应合理规划,不盲目追求“高大上”、全覆盖,不断拓展、叠加服务站点功能,着力提升服务内容和辐射带动能力。
3.升级电商公共服务体系、优化电商公共服务。在公共服务中心支持开展农产品的全链条追溯体系建设,发挥重要产品追溯协同平台作用,支持追溯农产品上线电商平台,鼓励在农村电商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中加快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引导、支持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认证,推进品种选择、生产过程、终端产品标准化,支持提供网销农产品的检测检验服务。支持完善农村产品品牌策划、包装设计、视频拍摄、运营推广、第三方平台对接、分销体系建设等电商服务,合力培育玉溪特色农产品品牌,提高特色农产品辨识度、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农产品网络市场竞争力。县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资金(不含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中心运营费用)使用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5%。
4.拓宽农村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积极落实《云南省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提质增效促进农产品上行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云政办函〔2020〕50号)明确的6项行动、18条措施。整合邮政、供销、快递、金融、政务等资源,统筹品控、品牌、认证、培训、营销等服务,创新电商业态模式,支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模式,积极拓宽农村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
(三)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体系
1.支持农村地区商贸流通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与电子商务、金融保险、移动支付、就业引导等资源对接,促进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优化重组,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建立本地化、连锁化、信息化的商品流通网络。整合当地商贸批发流通主体,建立线上订单系统,依托农村电商物流服务体系,为乡村站点、便利店、便民超市等市场主体提供配货服务,推动农村电商物流快递与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实现统仓共配。
2.引导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加强数字化改造,以乡镇为重点下沉供应链,开展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直供直销等业务,提升商品品质。鼓励大型流通企业依托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农资农机供应、家电下乡等专项活动,下沉延伸供应链,进一步完善农村现代化市场体系建设。
3.加强农村消费大数据建设,掌握当地快销品、日用品消费习惯和规模数据,指导商贸企业应用农村消费大数据,提供高品质、低价格商品,更好满足农村居民生活和消费需求。
(四)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
1.因人施教。支持对返乡农民工、大学生、退伍军人、贫困户等开展农村电商普及和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分阶段、分层次开展培训; 针对政府工作人员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规划、管理和分析等培训;针对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开展电商应用、开设网店和网络营销培训;针对有意学习电子商务的农村群众、返乡青年、退伍军人、待就业大学生开展电子商务技能培训;针对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开展电商创业、实操培训;针对农村服务站点工作人员、产品经销商等开展服务培训;针对农村群众开展电商普及培训和宣传,结合扶贫工作要求,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
2.丰富形式。根据培训内容,可以灵活采取课堂教学、现场教学、实地考察和实操演练等多种形式开展。鼓励网上培训和网下培训结合。
3.突出质量。完善标准化教材,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培训工作要如实做好培训痕迹材料。培训费用使用要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管理办法》和省、市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
4.注重实效。根据实际需求丰富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等培训内容。重点完善培训跟踪服务机制,指导对接就业,做好培训效果转化跟踪服务。通过培训转化一批县域电商企业,带动一批电商从业人员。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购买流量、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提取工作经费以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等,不支持公共服务中心土建、物流仓储中心土地购置、物流配送补贴等费用;不得用于第三方中介机构绩效评价及项目验收支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市、县相关部门、项目承办企业要建立健全综合示范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审核公示、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考核验收及资金拨付使用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
第八条 示范县不得随意调整项目,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方案实施。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在符合省级《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及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的前提下,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逐级转报财政部、商务部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 示范县务必于2020年12月30日前将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制度或细则报省商务厅备案后实施。2021年3月,市级和示范县开展工作自评,总结成效,分析问题,研究下步工作计划。2021年9月前,市级和示范县开展绩效预评价工作,总结工作情况,查缺补漏。2022年3月前,省级部门将委托第三方完成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示范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工、投入使用、发挥作用,资金使用90%以上,已制定资产管理办法,由项目承办方提出验收申请,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县级初验、市级自评,成立由市级商务、财政、扶贫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照建设方案和绩效目标开展验收。
第十一条 凡是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服务中心(站点)、物流配送体系等公共服务类综合示范项目必须开放、共享,向社会提供市场化服务,严禁仅向特定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办企业推进不力,进度滞后,未按期交付,应及时终止承办资格,收回所拨资金。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竞争,公开透明。遵循公开、公正、择优、规范、实效、原则,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2.专帐管理,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单独建帐,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规范采购程序,确保资金安全,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3.创新机制,高效科学。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4.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示范县要因地制宜,以问题为导向,融合优势产业,夯实基础,强化电子商务应用效果。
第十四条 资金的审核及拨付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根据项目中标签订的协议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预拨。
第十五条 资金预拨由项目承办企业提出书面资金预拨申请,示范县商务、财政、扶贫等部门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拨付,具体拨付比例由县政府自行确定;市级统筹项目由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拨付,资金按进度分4次拨付:项目启动时拨付项目总投资的30%,完成项目任务的60%和90%后再分别拨付项目总投资的30%; 市、县级项目经省级绩效评价结果为良以上拨付10%。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原则,市级统筹资金由市级负责。华宁县、易门县人民政府对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负总责,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账管理,设立项目资金专户,独立核算,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承办企业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和专账核算要求。
第十八条 严格资金监管,落实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定期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九条 市、县可结合实际,利用地方配套资金,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全程审计监督,提升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
第二十条 市级项目主体和华宁、易门两个示范县要分别在市、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栏,向社会公开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设置征求意见窗口或举报窗口,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问效,对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要求,细化绩效目标,完善台账资料,确保通过省级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强化资产管理,制定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资产权属、与承办单位签订资产管控协议,确保示范项目相关各类资产不出现抵押等限制权力情形。
第二十三条 在日常监管、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中发现市、县级部门和项目承办企业存在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的,一律取消项目资格,停止资金拨付并追回已拨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作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阅读:
- 玉溪市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4-08-28
- 玉溪市环境保护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3-09-04
- 玉溪市公共交通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2023-08-25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领导信息 2025-02-12
- 玉溪市妇幼保健院政务信息公开 2024-08-28
- 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局基本情况介绍 2024-08-28
- 玉溪市人民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
- 玉溪市中医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
- 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
- 玉溪市儿童医院政务公开信息 2024-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