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67208 | 文     号 | 玉市金发〔2026〕13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6-16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6年度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缴存企业、广大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玉市管规〔2020〕1号)等规定,现就2026年度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缴存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缴存2026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前完成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以及月缴存额,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核定
缴存企业以在职职工2025自然年度(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存基数;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以本人2025自然年度月平均收入自主申报缴存基数,统一作为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比例无变动的,无需重新申报核定,按原标准正常缴存即可。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1.缴存上限:目前2025年度玉溪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本次基数调整暂按27813元执行上限标准,待统计数据发布后另行发文调整。
2.缴存下限: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5〕19号)执行。红塔区、江川区、澄江市执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020元;其余6个县执行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870元。
(三)缴存比例
1.企业单位及职工缴存比例统一执行5%—12%,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必须保持一致。
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区间为10%—24%。
三、调整方式
(一)缴存企业:对照本次基数核定标准,通过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服务大厅自主办理,或前往属地公积金业务窗口现场办理。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对照本次基数核定标准,前往属地公积金业务窗口现场办理。
四、工作要求及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企业完成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后,须如实告知全体在职缴存职工,主动接受职工监督。办理本次基数调整业务时,同步完成单位信息、职工个人缴存信息核对及变更完善工作,确保缴存信息准确无误。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未在2026年7月公积金托收缴存前自主完成基数调整的,中心将按照双方缴存协议自动托收;若原有缴存基数、月缴存额低于本年度缴存下限标准,系统将统一上调至对应县区规定缴存下限。
(三)本次基数调整适用对象主要为各类缴存企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已完成2026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财政预算单位,不再参与本次调整;部分预算单位因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等因素,未能在年初完成基数调整的,可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同步办理基数调整。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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