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57971 | 文     号 | 玉市金发〔2026〕8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4-13 |
关于印发《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
《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已经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2026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6年4月13日起施行。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3日
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增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能力,根据国家关于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和《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用工、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含农村转移人口、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本细则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可通过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线上渠道或服务网点办理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缴存登记管理
第五条 账户设立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各县(市、区)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并在该专户下为灵活就业人员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向常住地或就业地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在全国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一个正常状态的个人账户。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受理审核并同意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登记申请的,应与其签订《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范缴存使用行为,约定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从个人账户设立的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为按月托收。
第七条 缴存金额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元。缴存基数为灵活就业缴存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实际收入,由本人自主申报,但不得超过玉溪市规定的上下限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10%—24%的区间内自主选择,每档按2%为递增。
灵活就业缴存人根据自身情况,可在每年6月申请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后的执行周期为申请当年7月至次年6月。对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标准的缴存基数,个人未申请调整的,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限额标准。
第八条 补缴
灵活就业缴存人自个人账户设立之日起,可自愿一次性补缴不超过6个月(含)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资金计入连续缴存年限,用于满足提取、贷款等业务的缴存时限要求。
第九条 缴存计息
灵活就业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法定结息日,结息后利息自动转入个人账户。
第三章 缴存账户管理
第十条 账户封存
灵活就业缴存人自愿终止缴存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未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的,将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封存。
欠缴满6个月且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对个人账户进行封存,账户封存期间,灵活就业缴存人不得对欠缴部分进行补缴。
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停止按月托收。
第十一条 账户启封
账户状态为封存的灵活就业缴存人,需继续缴存的,可办理个人账户启封,并重新签订《协议》,连续缴存年限自启封当月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账户注销
欠缴满6个月、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注销其个人账户,《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 转移接续
(一)账户转入
1.玉溪市单位缴存职工成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原单位个人账户封存后可转为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账户余额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步转移,并按《协议》约定继续缴存和使用。
2.异地缴存人成为玉溪市灵活就业缴存人的,在玉溪市连续缴存满6个月,原异地个人账户销户后,账户余额转移至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并按《协议》约定继续缴存和使用。
个人账户转移后,正常缴存月份可合并计算。
(二)账户转出
1.玉溪市灵活就业缴存人成为单位缴存职工的,原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后可转为单位个人账户,按单位缴存账户管理,账户余额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步转移,《协议》自动解除。
2.玉溪市灵活就业缴存人成为异地缴存人,在玉溪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个人账户未被依法冻结的,在异地连续缴存满6个月,玉溪市灵活就业缴存个人账户销户后,账户余额转移至异地个人账户,《协议》自动解除。
第十四条 个人信息变更
灵活就业缴存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个人信息变更包括灵活就业缴存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婚姻状况、职业、学历等。
第四章 提取与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提取管理
灵活就业缴存人符合玉溪市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可按实际需求自主提取个人账户余额,也可申请自愿终止缴存并销户提取。
第十六条 贷款管理
灵活就业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在玉溪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按玉溪市现行贷款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缴存人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的,须签订《玉溪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如遇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从其调整。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6年4月13日实施,《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试行)》(玉市金发〔2024〕17号)同步废止。
附件:1.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2.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
3.玉溪市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申请表
4.玉溪市灵活就业缴存人账户启封、封存申请表
5.玉溪市灵活就业缴存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附件1:玉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doc
附件3:玉溪市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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