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5837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3-07-18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和规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采购质量、工作效率及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控制采购成本,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机关及管理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内及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行为,适用本制度;目录外及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行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财政部门每年发文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招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政府购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五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的原则。
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在指定媒体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上发布采购信息。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采购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办公室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按照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文件,及时整理归档;采购科室根据采购项目提出需求和标准,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提出项目的标准、参数和意见;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申报、资产配置标准审核、资产配置情况、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资金落实和支付、采购监督管理由相关科室(管理部)分别负责;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对采购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验收。
第八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相应专业领域评审专家的方式确定。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与其他采购当事人串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时,经需求汇总、项目标准审核、申报等程序后,由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采购意见后,提交中心党组会进行研究审议。
第十一条 经党组会审议通过的采购项目,计划财务科负责结合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交中心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随同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计划财务科负责完成采购项目资金的协调落实。
第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原则上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财政部门每年发文公布的为准。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采购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可委托玉溪市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采购或通过内控制度在政采云平台采购;目录外的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中心内控制度在政采云平台采购,也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条件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执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8〕18号)执行。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执行。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每月不超过20万元,全年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每月不超过60万元,全年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可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卖场采用电子反拍(反向竞价)采购或网上超市直接订购。具体采购程序和交易规则按照《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在政采云电子卖场试行电子反拍和网上超市采购的通知》(玉财采〔2019〕17号)执行。
采购电子卖场商品目录内的通用类货物,同一品目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当年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可以在电子卖场中开展在线询价。具体采购程序和交易规则按照《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在政采云电子卖场试行在线询价采购的通知》(玉财采〔2019〕16号)执行。
第五章 政府采购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成立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分管办公室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信息技术科、人事教育科、法规科、稽核审计科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采购工作和牵头执行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办公室主任由中心办公室主任兼任。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在采购实施中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职责:
(一)负责审核采购项目并具体组织实施采购。
(二)负责处理采购工作中发生的质疑、投诉和相关纠纷。
(三)领导小组组长对项目总体实施负责,对项目采购过程有效性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对项目评审过程的公正性负责。
第六章 政府采购实施程序
第二十三条 符合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范围的在云南省政采云电子卖场在线询价、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合同履行期不超过3年的服务项目原则上只需在第一年开展采购前公开采购意向,因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无需再次公开采购意向。意向公开选择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还应当在门户网站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应当按照经过备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当年财政部门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及其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事项实行在线备案、核准和审批管理。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编报,并提交采购计划、进口产品核准、采购方式变更材料和委托代理机构。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目录外的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当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采购方式的选择。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按照具体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内容要求,货物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工程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内控:
单项或批量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预算金额项目,由相关项目申请科室经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程序;单项或批量3万元及以上(含3万元)预算金额项目,由相关项目申请科室报中心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程序。
第二十七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首先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选择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邀请不少于3家参与询价后,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同时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询价以及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当天从云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委员会,并在评审结果确定前保密。
第三十条 项目采购流程:
(一)编报部门预算时,由科室(管理部)负责人提出采购需求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办公室汇总。
(二)中心办公室汇总科室(管理部)政府采购需求情况,并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进行审核,向市机关事务局申报资产配置情况;涉及电子产品、信息化项目的采购项目,由信息技术科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按照采购需求提出产品参数意见。政府采购项目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采购意见后,提交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党组会进行研究审议。
(三)经党组会审议通过的采购项目,计划财务科负责结合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交中心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随同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完成采购项目资金的协调落实。
(四)中心办公室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在线备案、核准和审批管理,并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编报,提交采购计划、进口产品核准、采购方式变更材料和委托代理机构;法规科对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中心办公室组织采购、完成供货。
(五)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组织验收。
(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完成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七)计划财务科依据合同或协议、购货发票等相关资料办理支付手续及资产入账手续。
(八)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信息通报、合同公示和备案,组织办理经政府采购设备的保管、分配使用等资产实物管理工作。
(九)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政府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章 合同管理与验收
第三十一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办公室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www.yngp.com)公示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的内容可以做遮盖处理,采购项目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等不得作为涉密条款。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标准,对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应当对各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逐项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验收发现供应商在履约中存在问题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资料归档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
第三十四条 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由集中采机构提供采购汇总资料,由办公室归档存放。
第三十五条 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代理机构提供采购汇总资料,由办公室归档存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玉市金党组〔2020〕39号)于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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