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413336 | 文     号 | (玉市金发〔2022〕19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2-09-07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执行《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为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优化营商环境。同时在新冠疫情形势下,帮助企业纾困解难,进一步推进归集扩面工作,不断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服务能力和水平。经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对《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玉市金发〔2020〕25号)第三条第6项“企业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一份”不再继续执行,即办理单位缴存登记业务时,缴存单位无须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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