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59522 | 文     号 | (玉市管发〔2022〕3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2-06-24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云南省高质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升级若干政策措施》(云政办发〔2022〕6号)要求,为进一步支持玉溪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现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
加装电梯住房在玉溪市各县(市、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且经加装电梯联审会议审批同意,对加装电梯住房拥有产权的职工和直系亲属(仅限父母、子女,下同),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加装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二、提取时限和额度
职工和直系亲属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建设费用,自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出资金额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申请材料
(一)项目公共材料采集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进行信息采集(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等)。
(二)职工提取材料
职工提供以下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申请提取:
1.身份证件;
2.银行一类账户借记卡;
3.婚姻关系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材料;
4.实际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发票或专用收据;
5.加装电梯的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6.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费用分摊协议)。
四、注意事项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加装电梯不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一)有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的;
(二)为他人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三)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冻结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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