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2188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2-01-07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
(2021年12月27日经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四届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运作安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最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二条 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对玉溪市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等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管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政策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监督、决策活动,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四条 管委会决策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依法决策;
(三)自主决策;
(四)民主决策;
(五)科学决策。
第五条 管委会接受市人民政府、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管委会委员按照《条例》确定的“三个三分之一”要求选聘: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管委会委员中的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根据兼顾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和中央、省驻玉单位的原则,由单位推荐。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七条 管委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与人民政府任期一致。
管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委员工作的,原则上由其原所在单位按规定重新推荐人选,报管委会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八条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经全体委员会议推选产生,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要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熟悉法律、房地产、财政、金融等专业知识,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
第十条 管委会委员应遵守管委会章程和决策制度,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执行和督办管委会的决议,筹备召开管委会的有关会议,向管委会报告工作和监督执行情况。管委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决策事项上报等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三)审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即受委托银行);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六)授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批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八)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听取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督情况的通报,听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和处理意见;
(九)审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工作报告和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十)审议管委会委员的变更;
(十一)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 管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提议,报主任委员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管委会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有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
第十六条 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管委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管委会决议应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日常事务办理制度
第十九条 管委会工作经费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列入年初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条 管委会的重大决策,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决策的事项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依法自主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管委会的决议。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管委会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玉溪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按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第二十四条 对管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管委会委员表决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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