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1142635 | 文     号 | 便笺〔2018〕40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8-06-27 |
关于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材料的通知
便笺〔2018〕40号
各科室及管理部:
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取消和保留证明材料清单决定文件的通知》(玉政办发〔2018〕 17号)文件精神,在住建部门网上合同备案查询、购房完税发票网上查询、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等核查的基础上,取消以下提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请按该通知执行。
一、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取消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采取事前告知当事人书面承诺、提供户口本或其他证明身份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方式解决,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待市政府公共资源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完成后,到该平台核实。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取消提供本人及配偶的无房证明。采取事前告知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待市政府公共资源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完成后,到该平台核实。
附件: 1.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承诺书
2.死亡或宣告死亡职工继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承诺书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7日
附件1:
职工和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承诺书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承诺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或住址:
手机号:
承诺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谨此承诺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二)本人及配偶在租房所在地的县区,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本人愿意接受玉溪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核查,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以下后果: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将违规行为计入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五年内取消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死亡或宣告死亡职工继承人提取
住房公积金个人承诺书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承诺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或住址:
手机号:
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姓名: 性别:
死亡(或宣告死亡)前工作单位或住址:
承诺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谨此承诺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二)现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已于年月 日死亡(或宣告死亡),本人是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申请提取死者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权利,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并提供户口本或其他证明身份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本人愿意接受玉溪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核查,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以下后果: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将违规行为计入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五年内取消承诺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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