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8795129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网 | 公开日期 | 2018-03-02 |
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购买第三套房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记者日前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了部分调整,自2018年3月1日起购买第三套房不予办理公积金住房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为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自2018年3月1日起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职工购、建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一年内的,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和二套房的认定,以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登记的住房套数和借款申请人(含配偶)的实有住房套数承诺书确认。
“第三套房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主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遏制炒房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认房不认贷”的原则,如果名下已经登记有两套住房,欲购买第三套住房,则不能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坚决杜绝第三套房公积金贷款,这是我市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一个具体举措。
据介绍,此次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收紧了公积金贷款的口子,加强了信贷风险防控。比如,借款人家庭月收入还贷比上限控制从70%以下调整为60%(含)以下。职工购、建住房且未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对拥有产权的职工和直系亲属成员(系指父母、子女),提取公积金政策从以前的“在购建住房三年内可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在购建住房一年内可提一次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家庭贷款额度也作了调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双职工家庭,双方正常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一方正常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此外,我市还规范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明确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回户籍所在地玉溪市辖区购买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玉溪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玉溪市辖区外购买住房,住房所在地为职工、配偶及子女的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玉溪日报记者 白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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