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9893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3-11-28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通知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按照市委的部署安排,为贯彻落实好《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议》(玉人发〔2023〕9号)精神,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摸底调研,收集规范国旗、国歌、国徽规范管理的意见建议。经统计,全市升挂国旗3076面,悬挂国徽239枚,收集到“破损、褪色国旗回收管理难;规范国旗管理制度不健全;对悬挂国旗的巡查、检查力度不够”等共性问题。经起草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反复修改完善,市人民政府研究,形成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通知(以下简称“三法”)。国旗、国歌、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集中体现了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党对国家对民族的崇高敬意和深厚情感。贯彻实施好“三法”,对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激励全市各族人民为全力推动玉溪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奋力谱写好玉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具有重大意义。
二、深入开展“三法”宣传贯彻
一是组织推动好“三法”普及宣传。领导干部、机关单位要认真开展好对“三法”的学习,推动干部群众深入学习了解“三法”知识,领会“三法”精神,增强“三法”意识,维护“三法”权威。
二是常态化开展青少年宣传教育。将“三法”宣传教育纳入青少年教育重要内容,培养青少年对国旗、国歌、国徽的认同和尊崇。
三是持续推进“国旗国歌进宗教活动场所”。号召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响应全国性宗教团体《关于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的倡议》,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尊重国旗、国歌、国徽,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四是做好面向社会公众的广泛宣传。在人员密集场所、各机关单位窗口等,充分利用各类宣传阵地,面向基层群众和社会公众进行“三法”宣传教育。以案释法向社会说明篡改、贬损国旗,不正确使用国徽及其图案,制作、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国旗、国徽,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等违反“三法”规定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常态化开展“同升国旗·同唱国歌”活动,持续讲好“聂耳和国歌的故事”,擦亮“聂耳故乡、红色之城、音乐之都”城市名片。
三、强化监管
一是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国旗、国歌、国徽。不得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格的国徽;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要把主要街区和道路升挂、使用国旗纳入市容管理范围,对国旗、国徽使用情况开展常态化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规制造、销售、使用国旗和国徽等问题的执法力度,依法规范国旗、国徽来源渠道。对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机关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交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三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对拒不整改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23〕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三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三法”的重大意义
国旗、国歌、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民族的尊严,集中体现了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党对国家对民族的崇高敬意和深厚情感。贯彻实施好“三法”,对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激励全市各族人民为全力推动玉溪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奋力谱写好玉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使“三法”深入人心,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社会广泛认同和行为自觉。
二、深入开展“三法”宣传贯彻
(一)组织推动好“三法”普及宣传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三法”,发挥好领导干部示范作用,带动全社会深学实用“三法”。机关单位要把“三法”学习宣传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列入年度普法责任清单,认真贯彻落实普法责任制,分业分众普及宣传“三法”知识。要将“三法”纳入干部学法计划,利用会前学法、支部主题党日、专题报告会、升旗仪式、奏唱国歌等形式,围绕“三法”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干部群众深入学习了解“三法”知识,领会“三法”精神,增强“三法”意识,维护“三法”权威。要认真组织宪法宣誓仪式、入党仪式和专题讲座等活动,强化国家意识和集体观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二)常态化开展青少年宣传教育
要将“三法”宣传教育同法治副校长“送法进校园”等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利用升旗仪式、主题班会、开学第一课等形式,推动“三法”教育进校园,进课堂,培养青少年对国旗、国歌、国徽的认同和尊崇。(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司法局)
(三)持续推进“国旗国歌进宗教活动场所”
号召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响应全国性宗教团体《关于在宗教活动场所升挂国旗的倡议》,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三法”,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广大信教群众尊重国旗、国歌、国徽,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广泛认同。(责任单位:市民族宗教局)
(四)做好面向社会公众的广泛宣传
1.利用公共场所普及“三法”。在公园、汽车站、公交车站、高铁站、公路、风景名胜区等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等宣传阵地,面向基层群众和社会公众进行“三法”宣传教育。(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2.发挥机关宣传示范作用。各机关单位要在本单位窗口、社会服务大厅等场所利用显示屏、宣传栏普及“三法”知识和国旗升挂、国歌奏唱、国徽使用礼仪。〔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3.强化以案释法。通过以案释法向社会说明篡改、贬损国旗,不正确使用国徽及其图案,制作、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国旗、国徽,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等违反“三法”规定需承担的法律后果,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4.发挥各类媒体的传播作用。要常态化开展“同升国旗·同唱国歌”活动,持续讲好“聂耳和国歌的故事”,擦亮“聂耳故乡、红色之城、音乐之都”城市名片,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特别是融媒体作用,认真履行公益普法责任,注重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三法”宣传报道,在全市营造浓厚的“三法”学习宣传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三、强化监管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国旗、国歌、国徽
不得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格的国徽;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要把主要街区和道路升挂、使用国旗纳入市容管理范围,对国旗、国徽使用情况开展常态化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规制造、销售、使用国旗和国徽等行为的执法力度,依法规范国旗、国徽来源渠道。对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三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三法”规定明确行政区域内国旗、国歌、国徽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二)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
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机关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交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根据材质采用不同方式。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三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存在问题。对拒不整改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2023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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