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40079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11-24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玉政办发〔202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4号)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8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机制,加快全域现代化水网建设,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为玉溪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严格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加强水安全保障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促进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全面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服务玉溪市全域现代化水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调整水价水平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科学合理安排各类水价比价关系,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二)坚持促进水价改革与水利事业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供用水各方利益关系,科学合理核定用水价格,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加强供水设施建设,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技术推广。
(三)坚持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按照改革目标、责任与权力统一,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四)坚持水价改革与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强化供水成本约束,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三、目标任务
(一)改革的重点和目标。立足玉溪水利改革发展实际,以农业水价、农村供水水价和新建工程水价三个领域为重点,通过深化改革,加快构建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长效水价管理体系。统筹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进水价改革配套政策健全完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作用,积极引导、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有效解决水利改革发展资金瓶颈,加快全域现代化水网建设,为玉溪“一极两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水利支撑和保障。
(二)分类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强化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监审、调查、测算,合理核定供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要达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农业用水价格,要合理把握调价幅度和节奏,逐步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
1.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以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实现农田水利设施“有钱建、有人管、管得好”。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至少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保本水平;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达到保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达到补偿成本适当盈利水平。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要以高效节水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大中型灌区等区域为重点,加大改革力度,至“十四五”末,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有效推行,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2.农村供水水价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加大农村供水水价改革力度,推进工程建管模式和投融资机制创新,全面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巩固拓展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推动农村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非居民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至“十四五”末,各县(市、区)形成完善的农村供水水价政策体系,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全面收费,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
3.新建工程水价改革。紧紧围绕全域现代化水网建设,统筹水利投融资改革,完善社会资本合理回报机制,充分运用好水价政策,全面调动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积极性。对利用贷款、债券建设和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确定。对于不能完全市场化运营的水利建设项目,可采取政府注入部分资本金、给予投资补助、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等方式,保障社会投资主体能够获得合理回报。鼓励先行先试,充分发挥政府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引导作用,挖掘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大胆探索符合市场导向的水价形成机制和供水成本费用补偿机制,为推进水利投融资改革创造条件,为加快全域现代化水网建设提供保障。
(三)实施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参照国家、省颁布的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推进供水设施和计量设施配套建设,加强用水总量、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稳步落实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农业用水要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合理制定农业用水定额。非农业用水按照产品用水定额标准或用水计划,充分考虑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对超定额(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原则上,超定额(计划)用水30%(含)以内,超定额(计划)部分加价50%;超定额(计划)用水50%(含)以内,超定额(计划)部分加价100%;超定额(计划)用水50%以上,超定额(计划)部分加价200%。
(四)理顺水价定价机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管理,严格按《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全市辖区内跨县(市、区)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拟定价格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区)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五)建立健全推进水价改革配套政策。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统筹推进初始水权分配、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工程建设和管护、社会资本参与等政策配套,确保水价改革长效、可持续。
1.探索建立初始水权分配机制。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研究制定水权分配和交易、用水总量控制、用水定额核定、用水计划审批等管理办法,积极培育、规范水权交易,不断挖掘、盘活水市场。
2.落实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建立和完善节水奖励机制,推动形成多用多付费、节约得奖励的良性用水供求格局。在合理核定水价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精准补贴办法,对水费收入不能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项目运营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贴,调动全社会参与水价改革的积极性。
3.健全工程管护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原则,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加强农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并将其作为工程管护、用水管理、协商定价、水费计收的责任主体。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选择工程运营单位,提升管理水平,控制管理成本。
4.完善社会资本参与机制。研究制定全面放开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政策制度,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和责任,完善优惠和扶持政策;推进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加快审批进度。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水价改革作为推进全域现代化水网建设、实现“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目标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措施,是加快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破解水利改革发展瓶颈、增强水利发展活力的根本途径。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压实责任,形成合力。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工作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查督办,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水价改革工作,严格按要求制定改革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资源整合,确保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抓好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价格制定等具体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调度,加强涉水资金统筹使用,多渠道筹集改革工作经费、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农业节水措施,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创造条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用水综合定额核定,加强计量设施监管。其他涉及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全力配合做好水价改革各项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水价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要进一步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自觉性,为推进水价改革营造良好环境。要围绕推进水价改革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确保水价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四)严格督导,确保实效。各地要建立健全水价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督导,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推动水价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成本公开和水价公示制度,对政府制定的水价,一律不准擅自加收任何费用,确保水费征收公开、透明。要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确保水费合理用于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开支。要加强国有、集体所有水利工程供水收益监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规定。要强化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使用监督,坚决杜绝乱挪乱支。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2022年11月20日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2年11月20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22〕3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实施,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意见》精神,确保落地见效,现就《实施意见》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中央、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工作,自2016年启动新一轮水价改革以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4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842号)等文件先后印发实施,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提出了新要求。玉溪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开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精神要求,统筹安排,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需解决和改进:一是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玉溪市属于水资源紧缺地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开发利用难度大,资源性缺水、工程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问题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导致一方面水资源严重不足,另一方面用水效率低下,水量浪费严重,进一步加剧了供用水矛盾和水环境污染。二是水商品意识淡薄。由于历史欠账较多,全社会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认识不到位,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普遍偏低,价格政策执行不到位、水费征收困难、无偿用水等问题长期存在,导致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严重短缺,水利设施老化失修、病险突出、效益衰减。三是配套政策滞后。初始水权分配、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社会资本参与等机制不健全,水价改革缺乏有效的考核、激励和成本约束机制,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快和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非常迫切和必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水价改革的新精神、新要求,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市水利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玉溪市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经征求意见、社会公告、论证评审、市政府专题研究、合法性审核,先后于7月21日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11月14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21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并于11月20日正式印发了《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四个部分,重点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改革的重点和目标。按照中央、省精神要求,结合玉溪实际,针对前阶段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本次改革的重点和目标,包括二个方面:一是以农业水价、农村供水水价和新建工程水价三个领域为重点,加快构建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长效水价管理体系。二是统筹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推进水价改革配套政策健全完善。
(二)分类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本次改革的重点和目标,明确农业、农村供水和新建工程三个领域水价改革的任务、原则和要求。一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把握调价幅度和节奏,实现农田水利设施“有钱建、有人管、管得好”。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至少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保本水平;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达到保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达到补偿成本适当盈利水平。二是农村供水水价改革。推行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用水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非居民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确定。“十四五”末,实现农村集中供水全面定价、全面收费,水费收取率达到95%以上。三是新建工程水价改革。统筹水利投融资改革,完善回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和营运。对利用贷款、债券建设和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确定。对不能完全市场化运营的建设项目,可采取政府注入部分资本金、给予投资补助、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等方式,保障投资主体获得合理回报。鼓励先行先试,探索符合市场导向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成本费用补偿机制。
(三)实施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是现行水价改革政策的基本要求,也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重点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合理制定农业用水定额,认真落实非农业用水定额(计划)。二是积极推进供水设施和计量设施配套建设,稳步提升计量供水能力和水平。三是强化水资源管理,加强用水总量、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稳步推进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落地见效。本次改革对超定额(计划)部分水量累进加价幅度作出原则规定:超定额(计划)用水30%(含)以内,超出部分加价50%;超定额(计划)用水50%(含)以内,超出部分加价100%;超定额(计划)用水50%以上,超出部分加价200%。
(四)理顺水价定价机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定根据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具体按《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玉溪市主要采取三种定价模式:一是跨县(市、区)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拟定价格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二是县(市、区)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三是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五)建立健全推进水价改革配套政策。水价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其效益目标涵盖了社会、经济、生态等方方面面,需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共同推进。各级政府是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主体,对辖区内改革工作负总责,必须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统筹推进政策配套,确保水价改革长效、可持续。重点抓好四项机制建设:一是探索建立初始水权分配机制。研究制定水权分配和交易、用水总量控制、用水定额核定等管理办法。二是落实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建立和完善节水奖励机制、精准补贴办法,推动形成多用多付费、节约得奖励的良性供用水格局。三是健全工程管护机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加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管护模式。四是完善社会资本参与机制。研究制定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政策制度。
三、出台意义
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推进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管理体系建设,是实现水价合理反映供水成本、促进节约用水、提升用水效率和效益、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解决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短缺、管养失位、病险严重、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统筹水利投融资改革,解决玉溪水利改革发展资金瓶颈,全面调动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保障。《实施意见》的印发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中的作用,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全域现代化水网建设,为玉溪“一极两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和基础支撑。
政策文件:《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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