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73165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08-18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近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玉政办发〔2022〕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印发之日开始执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玉溪市财政局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的文件精神,玉溪市于2021年修订了《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经过近一年的施行,发现该办法未能完成体现见证放权的理念,需要市政府层面审批的资产使用及处置事项太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让国有资产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市财政局牵头修订了《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分别征求过社会公众、局内各科室及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法律顾问的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印发执行。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共有十章46条。
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修订依据、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主要对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各级政府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职责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 配置管理。主要对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四章 使用管理。主要对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处置管理。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章收益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处置收益和适用收益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七章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纠纷调处。明确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评估的条件及涉及产权纠纷时的调解方式。
第八章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明确了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的报送级次,增加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九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了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自然资源规划及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明确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追责机制。
第十章附则。明确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及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的变化
一是压缩了篇幅和条款。由原来的10章58条缩减为10章46条,新增了“收益管理”和“绩效评价”章节。新办法更加具有宏观指导性,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原则性规定,没有细化审批权限及流程。具体的审批权限及流程市级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县(市,区)级及以下由本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制定。
二是增加了新的管理规定。根据中央、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新要求,新增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绩效评价机制、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
三是全面理顺职能职责。根据机构改革规定,新增各级政府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职能职责,形成“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分级管理模式。
四是注重强化风险管控。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各环节提出规定;要求全市各级政府批准本级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五是分类规范使用收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按财政是否全额供给区别管理。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六是牢固树立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过紧日子”的思想。资产配置时,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结合存量控制增量,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首先通过调剂进行配置,确实无法调剂的,再通过租用、购置等方式配置,配置前要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购置资产需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并申报单位预算,未申报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
七是对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适用范围
据2021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报统计,目前全市共有2123家行政事业单位,涉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为761.36亿元。《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该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中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及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参照该办法另行制定。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因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资产已上划省级管理,不适用该办法,所以未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中列出。
四、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能的划分
《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后,形成“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分级管理模式。
一是各级政府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机制,批准本级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二是财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三是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四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并根据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五是行政事业单位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应严格规范从“入口”到“出口”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着重注意以下环节:
一是资产配置时,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按照厉行勤俭节约,注重绿色环保的原则,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合理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管理,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二是资产使用时,要做好自用管理,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确需对外使用的,要按规定报批,用于出租的原则上应采取评估方式或者市场公允价值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可违规使用资产,应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
三是资产处置时,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处置涉及环保安全的资产,应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置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资产,要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事项可由单位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四是发生资产收益时,行政事业单位要及时、足额收取资产收益,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国库,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所有单位资产处置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均需及时、足额上缴国库。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适时对各单位资产收益缴纳情况进行检查,主管部门要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2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2日
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资产报告、绩效评价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调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节约高效、安全规范、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机制,负责批准本级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具体标准由同级政府确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贯彻执行中央、省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六)监督、指导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委托和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日常管理事项进行审批;
(二)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监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五)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向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根据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七)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
(三)向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信息安全真实完整;
(五)及时、足额收取并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职责规定、分类分级的原则,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资产管理各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按照厉行勤俭节约,注重绿色环保的原则,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合理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本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实行预算管理,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专用资产配置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有配置标准的在规定标准内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使用,对外使用包括行政单位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十八条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首先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确需对外使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采取评估方式或市场公允价值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公益性质等特殊要求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批准后可协议招租。
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应当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并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市各级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抵押、投资、举借债务,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市各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不得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对外经营性使用。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国有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者核销资产价值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涉及环保安全的报废、报损资产处置应当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理。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进场交易、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六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也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外,涉及土地再利用且属经营性开发的,协议处置股权的,处置国有资产总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审批权限及流程,由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及流程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章 收益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级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在依法缴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有政府性债务、隐性债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在申请预算安排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成本性补助时,可用于化解本单位债务。
第七章 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要进行清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本市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资产清查结果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进行确认批复,报财政部门备案,并由财政部门出具书面备案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由申诉方报同级政府裁定。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按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报送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汇总后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报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汇总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要求,将单位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此类资产的登记、核算、统计、评估、考核等管理制度体系。
第三十八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管,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积极建立与自然资源规划、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市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同级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7月27日印发的《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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