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317835 | 文     号 |   |
来   源 | 市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0-08-20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
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印发《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选拔管理办法》),明确举措,部署推进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工作。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做岀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提高人才奖励标准实施办法》、《关于实施玉溪市“百千万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建立我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表扬机制,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的服务玉溪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选拔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四章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选拔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指导思想、目的及意义。
第二章 选拔范围及对象。选拔范围为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经济、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工作等领域专业技术岗位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副高级及以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放宽到中级职称。已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和获得“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的人员不再作为选拔对象。
第三章 选拔条件及程序。年龄在55周岁以内,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在相关领域取得显著成效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推荐选拔,可列为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推荐选拔工作由玉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人选推荐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的原则进行。经推荐、评审和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行文予以通报表扬。
第四章 选拔数量及待遇。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选拔的人数一般不超过30名。入选人员可在科研经费、科研项目申报、参加交流学习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同时,明确了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取消称号、待遇的六种情形以及施行时间。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
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政发〔202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2日
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的服务玉溪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发〔1991〕3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做岀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通知》(云政发〔1997〕148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提高人才奖励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84号)和《关于实施玉溪市“百千万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玉室字〔2018〕1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 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范围为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经济、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工作等领域专业技术岗位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副高级及以上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放宽到中级职称。
第三条 已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云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和获得“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的人员不再作为选拔对象。
第三章 选拔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龄在55周岁以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推荐选拔,可列为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在省内有重大影响,业绩为同行专家公认的学科技术带头人,特别是能结合玉溪资源优势,对推进科技、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在完成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技术难题。在巩固提升卷烟及配套、矿冶及装备制造、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生物医药及大健康、文化旅游、数字经济、现代物流七大产业以及新能源、新材料、航空产业、科教产业、节能环保等领域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或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卓著,影响较大,获得国家、省、市优秀教学成果等奖项的专业技术人才;
(五)长期在卫生健康一线工作,专业技术精湛,解决疑难水平高、救冶危重成效好,创新成果显著;在公共卫生领域,专业技术过硬,应急防控业绩突出,学研成效卓著的专业技术人才;
(六)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在我市高原特色产业发展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
(七)在信息产业、金融财会、商业贸易、法治建设等领域,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八)在新闻出版、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我市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九)生态环境建设、“三湖”保护和污染防治中,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理论政策创新、法律法规研究、产业发展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和创新性成果的专业技术人才;
(十)在社会工作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实务能力,在社工服务理念、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见解并积极投身社会工作实践,协助服务对象解决困难、克服困难,以自身行为感召社会,带动更多社会人士参与社会事业,产生较大社会效应的专业技术人才;
(十一)在其他专业技术领域中成绩突出,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被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推荐选拔由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市职称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市直单位和县(市、区)做好人选推荐工作。
第六条 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人选推荐,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的原则进行。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级相应职称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职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推荐人选经市职称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推荐人选须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
第七条 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成立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教育、卫生健康、农业、经济、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工作等领域的各类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标准、条件,对推荐人选的突出贡献事迹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候选人。
第八条 候选人选须征求相关部门廉政意见,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推荐评选情况和候选人报玉溪市人民政府审批。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由玉溪市人民政府行文予以通报表扬。
第四章 选拔数量及待遇
第十条 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选拔的人数一般不超过30名。
第十一条 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对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仪器设备等应优先给予解决或支持照顾,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二)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承担国家、省、市的重大科研项目,主动承担重大项目建设任务时,相关部门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在学习交流方面,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优先为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创造和提供知识更新、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条件和机会。
第十二条 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应积极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服务活动,到基层或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服务、现场指导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技术专长,为基层解决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程序进行调整和取消其有关待遇: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被评为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
(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个人原因给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玉溪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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